網上海外匯款條款
 

一、               成功申請網上銀行服務項下提供的海外匯款服務("服務")的申請人 * ("申請人")可通過該服務經互聯網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遞交海外匯款申請。申請人有責任核實所輸入之各項指示內容。銀行對因任何指示不完整或不正確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銀行只會在決定接納申請後方執行其中的指示。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任何申請,無須給予任何拒絕理由。為免疑問,任何申請就算已被服務接納仍可能在之後被銀行拒絕。

二、               就向收款人發出匯款通知或與辦理匯款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銀行有絕對且不受干預的酌情權委任一間或多於一間的代理行辦理。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不會就該等代理行的錯誤、疏忽、過失、延遲、遺漏、清盤或結業負上任何責任,而銀行或其任何代理行亦不會就延遲或沒有向收款人支付匯款,延遲向收款人發出匯款通知,或延遲向收款人或任何銀行的代理行傳送或送交任何文件、信件或電報負上任何責任。銀行或其任何代理行就匯款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程序或其他措施,只要是真誠地及是遵照適用的海外或本地法律、習慣或規例而作出的,將對申請人具約束力,而除非銀行疏忽,銀行或其任何代理行均不會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三、               銀行沒有責任通知申請人收款地所在國法律或規例可能實施的任何外匯管制、稅務或其他類似限制。銀行不會就該等管制或限制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延遲負上任何責任。申請人應自行查詢任何該些管制或限制。

四、               海外銀行費用,如申請沒有指明由申請人支付,概由收款人支付且除申請另有指定外,會從匯款金額中扣除。此外,銀行有權要求申請人向其補償銀行、其代理行及代理人與匯款有關之一切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及開支。

五、               銀行可用文字或密碼發出所有與匯款有關之通訊,一切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不會就其任何代理行錯誤理解或翻譯該等通訊或其任何部份,或就傳送通訊或因銀行能力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事宜而可能引起之一切延遲、中斷、被中途截取、錯誤、疏忽或過失負上任何責任。只要銀行已向收款行或代理行發出付款通訊(如有的話),銀行沒有義務或責任確保該些收款或代理行一定會妥善地將匯款存入或匯至指定的收款賬戶。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不會就任何該些收款或代理行的行為、遺漏、延誤、錯誤、疏忽或過失負上任何責任。

六、              在銀行認為需要的情況下,銀行可在申請人在申請中所指定地方以外的不同地方或透過申請人在申請中所指定代理銀行以外的其他代理銀行支付匯款。

七、              如銀行接納申請是以臨時兌換率計算的話,則當銀行能夠確知該次匯款的實際兌換率時,銀行有權在不需給予申請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從申請人在銀行開立之匯款賬戶中扣除差額(如申請人已繳付的款項少於按實際兌換率計算其所應付的款項)(按情況需要而定)將差額存入申請人在銀行開立之匯款賬戶(如申請人已繳付的款項多於按實際兌換率計算其所應付的款項)

八、            在收款人銀行或收款人實際收到匯款前,該等匯款可能要經過結算系統及/或收款地所在國的某些當地程序,因而可能無法在申請當日完成。

九、            如銀行在其就接收網上海外匯款申請而不時指定的截數時間後才收到申請,該等申請將被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方才送往銀行。

十、            除非申請人另有相反指示,匯款將以實際付款地所在國之貨幣支付。

十一、       當海外匯款服務申請,已被申請人確認建立並傳送至銀行,而有關服務亦已經由銀行辦理完畢,申請人將不能通過網上銀行,對該服務申請進行任何更改或取消。如申請仍未經銀行處理,而在銀行的查詢海外轉賬處理情況版面上處理情況顯示為"處理中",申請人可通過服務取消申請。申請人亦可到銀行的任何分/支行申請更改或退匯。任何更改或退匯要求須先獲銀行同意。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更改或退匯申請,而在考慮是否接受該等申請時,銀行可(但沒有責任)就申請人的要求與其代理行進行商討。如銀行決定接受申請,銀行會通知申請人其決定,而銀行接受有關申請將受制於下列條款以及銀行可能附加的任何其他條款:

a. 銀行可從退回的款項(如有)中扣除銀行因考慮是否接受有關更改或退匯要求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銀行就該些費用及開支的金額所作出的決定,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將是最終的且對申請人有約束力;

b. 退回的款項(如有)將以銀行退款時買入相關匯款貨幣的即時貨幣兌換率計算;及

c. 申請人須簽立彌償書及銀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為了明確起見,銀行不須就申請人因銀行不接受其更改或取銷匯款的申請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包括申請人在任何情況下因取消匯款而引起的匯款貨幣兌換損失。另外,銀行亦毋須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拒絕接受其申請的理由。

十二、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不會就其或其任何代理行的通訊及電腦系統的任何機械、電子操作或其他故障、失靈、中斷或不足,或就申請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或命令傳送不完整或有錯誤,或就在執行任何該等指示時所出現的任何錯誤而引致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銀行亦不會就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因匯款而引致或遭受的延遲、損失(包括利潤或任何其他經濟損失)、開支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十三、        服務亦適用銀行的《綜合服務總條款》。如有歧異,則以本條款為準。

十四、        銀行可隨時修改本條款。本條款的現行版本顯示於銀行網站內。如申請人繼續使用服務,申請人會被視為已同意了修改。

十五、        本條款以英文及中文撰寫,如有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任何申請,無須給予任何拒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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