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投資服務條款

 

本綜合投資服務條款( 「本條款 」 )列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同意向客戶提供或持續提供協議書(定義如下)指明的綜合投資服務,本條款因此補充並構成協議書的一部分。

 

協議書及本條款連同任何其他適用於銀行向客戶提供個別類型的服務的特定條款及條件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如協議書與本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本條款為。本條款受限於適用規則。

 

甲部份:一般條款

 

1.       定義及闡釋

1.1      除非文意另有指明外,在本條款中:

           「賬戶」包括客戶於銀行開立或將開立的任何性質或名稱的賬戶,包括指定賬戶、相關賬戶及結算賬戶。

           「賬戶地址」就指定賬戶而言,指客戶於協議書或銀行所接受的任何文件中特別指定適用於該特定指定賬戶的通訊地址(如有) (可不時變更)

           「通知書」應按第5.1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關聯公司等」指,就銀行而言,(i) 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實體;(ii)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之任何實體;或(iii)與銀行直接或間接接受同一人士控制之任何實體;而對任何實體或人士的「控制」指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實體或人士50% 以上的已發行普通股或通用股本(或類似股本),而「關聯公司」須據此解釋。

           「簽署安排」指由客戶指定而銀行接受為適用於或與某指定賬戶有關的一組簽字安排,可獲銀行同意而不時變更。

           「協議書」指以銀行不時規定的格式及由客戶正式簽署並呈交銀行關於銀行提供服務的《綜合服務及電子理財服務總協議》或《綜合服務及綜合投資服務總協議》或《綜合投資服務總協議》。

           「適用規例」 指不時適用於銀行、客戶、服務及/或交易的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所有法律、規則及規例,及任何主管當局頒布的所有規則、規例、守則、指引、判決、命令及指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所有慣例及常規。

           「主管當局」指香港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部(不論是國家級別或地區級別的)、及任何機構、當局、媒介、監管(包括自我監管)或監督團體或委員會、中央銀行或銀行委員會、法庭或其他行使與政府相關的法定、監管、司法、行政、稅務或監督權力的實體,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該交易所或行業所營運的市場,或其他銀行認為該等實體對銀行集團、客戶、服務及/或賬戶有管轄權的機構。

           「獲授權人」就指定賬戶而言,指為根據第17.4條就該特定指定賬戶發出指示的目的而由客戶所委任並獲銀行接納的每位人士。

           「被授權代表人」若客戶是一家有限公司或銀行所接納的其他團體或體系,指為根據第10.6條向銀行發出通知或通訊的目的,而由客戶所指定為被授權代表人並獲銀行接納的人士,可獲銀行同意而不時變更。

           「被授權簽字人」 指由客戶委任而銀行接受為適用於或與某指定賬戶有關的被授權簽字人(可獲銀行同意而不時變更)。除非文意不許可,否則 「被授權簽字人」 一詞將指有關被授權簽字人連同其存檔於銀行的簽字式樣。

           「銀行」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其在香港的任何辦事處或網點,並且包括其繼任人及承讓人

           「銀行集團」指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及其任何分行/支行。

           「營業日」涉及辦理存款及匯出匯款有關交易時,指在香港的銀行營業之日;於任何其他情況下,指在香港的銀行通常營業之日;

           「營業時間」 就每類交易而言,指銀行不時規定在某一營業日內,可向銀行發出指示而銀行可接受指示的時間。

           「客戶」 指已簽訂並提交協議書的人士或每位人士,及如文意許可,包括獲授權人、被授權簽字人及被授權代表人。

           「操守準則」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法團專業投資者」 應按操守準則中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通訊地址」 指客戶於協議書或銀行所接受的任何文件中指定的通訊地址,可由客戶按本條款項下的條文向銀行發通知而不時有效地變更。

           「綜合結單地址」 指客戶特意指定而銀行同意為收取綜合結單的地址,其可按本條款項下的條文向銀行作出通知而不時有效地更改。

           「指定賬戶」 指銀行不時及隨時同意為客戶開立及維持以提供任何特定的服務予客戶的任何賬戶。

           「獲豁免法團專業投資者」 指銀行合理地信納符合操守準則中第15.3A(b)段的條件,以及銀行遵從操守準則中第15.3B段中的規定之法團專業投資者。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幣」 指現行香港的合法貨幣。

           「指示」就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而言,指(a)由客戶本人或透過電話給予銀行的任何口頭指示;或(b)客戶以圖文傳真或客戶本人或以其他方式送交或傳達予銀行的任何書面指示,上述各項均須符合銀行的各別規定。

           「機構專業投資者」 應按操守準則中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不符事項通知」 應按第5.4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欠收通知書之通知」 應按第5.2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密碼」 就某指定賬戶或服務而言,指銀行給予或由客戶選擇的私人密碼,用以使客戶可就有關指定賬戶或服務而發出指示,並包括及後不時由客戶重新選定的密碼。

           「相關賬戶」 就某指定賬戶而言,指客戶於銀行開立並由客戶不時及在任何時間指定為可與有關的指定賬戶相互進行資金調撥的任何賬戶。

           「規章」 指銀行不時及於任何時間對某種賬戶或服務制定的章程及規定。

           「服務」指銀行根據協議書指明所提供或將提供的綜合投資服務下的任何服務。

           「結算賬戶」 按文意所需應按乙部分1.1條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印鑑號」 指銀行派予客戶,以代表某一組特定的被授權簽字人連同其有關簽署安排的號碼。

           「簽署指示」 就被授權代表人而言,指由客戶指定及獲銀行接納為被授權代表人之間的簽字安排,可獲銀行同意而不時變更。

           「結單」應按第5.1所賦予的定義詮釋。

           「本條款」 指本文所列,並可隨時補充或修訂的條款,及如文意許可,包括協議書內的條文。

           「交易」 指銀行於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項下按照有關指定賬戶或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由此而完成的交易。

1.2      除非另有說明,文中提及的部分、條款及附表均指本條款內的部分及條款以及附表,以及提及某部分的條款均指該部分的條款。標題乃為方便查閱而加上,在闡釋本條款時應不予理會。

1.3      本文的所有附表均屬本條款的不可分割部分。

 

1.4      除文義另有規定:

(a)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所有性別在內;

(c)     「人」一字及「人士」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法團、商號、合夥商號、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獨資商號、信託或其它法團或非法團團體或法人團體。

 

2.       服務之條件及範圍

2.1      所有指示及交易均須遵守本條款、規章及香港銀行公會的適用章程及規定並且須受制於所有適用規例的條文,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會員及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惟因上述對銀行所施加的責任而對客戶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銀行均毋須負責。除非規章另有說明,若本條款與規章間有矛盾之處,則以前者為

2.2      除銀行與客戶另有協議規定外,服務可包括:

(a)    從相關賬戶將資金調撥至客戶的有關的指定賬戶,又或將資金由客戶的指定賬戶調撥至有關的相關賬戶;

(b)    銀行容許的其他貨幣兌換交易,包括即期或遠期交易;

(c)     電匯形式的匯出匯款;

(d)    投資賬戶服務;及

(e)    銀行不時開辦的任何其他銀行。

2.3      銀行可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於客戶提出申請時為客戶開立任何賬戶及/或提供任何服務。銀行可以任何原因拒絕接納任何賬戶及/或服務的申請。任何開立維持及/或設立的賬戶及/或服務須受制於協議書、本條款及其他銀行認為合適的條件及要求。

2.4      為使銀行考慮是否為客戶開立及/或提供任何賬戶及/或服務,客戶須不時

           向銀行提供下列文件及資料:

(a)    協議書連同任何已經由客戶填妥並簽署的有關賬戶及/或服務的特定申請書;

(b)    客戶及/或客戶的擁有人(等)或股東(等)就其身份而向銀行提交的自我證明書(其形式由銀行訂明、或由銀行同意以其他形式作出)或銀行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c)     銀行按所有適用規例及其內部政策而進行與客戶有關的盡職調查及識別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其擁有人或股東的身份(視情況而定、及客戶的資金來源及業務性質進行核證)

2.5      客戶同意相關賬戶及服務的運作及使用完全符合並遵守所有適用規例及規章。

2.6      客戶現保證、聲明及承諾:

(a)    所有客戶於任何時間向銀行提供的資料 (書面的或是其他形式的) 在所有要項上是真實及準確的,亦沒有遺漏重要事實;

(b)    為使銀行集團符合任何適用規例、或符合與任何主管當局現在或將來合約訂明的或其他的承諾下向銀行集團的任何成員施加的任何責任、或銀行內部的政策及程序,客戶會按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或因銀行認為需要,而不時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包括任何自我證明書);及

(c)     客戶會就任何情況上的改變而導致任何已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有所改變,或任何客戶狀況上的改變(包括就任何其名稱、註冊地點、稅務居民身分、註冊地址及郵寄地址、章程、股東(包括其稅務居民身分)、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客戶業務性質的改變),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銀行。

 

3.       指示

3.1      指示須以下述任何形式作出:

(a)    若透過電話給予口頭指示,客戶須按銀行不時或於任何時間就有關交易類別所指定的電話號碼致電銀行,並依照銀行透過其職員於電話上指示的程序及指引進行。在接納客戶該口頭指示前,銀行可(但沒有責任)要求客戶報出相關的密碼及銀行當時認為恰當的其他資料或身份證明;或

(b)    若客戶親身給予口頭指示或若客戶以傳真形式或親身或任何其他形式給予書面指示,客戶必須遵守銀行在發出指示時可能要求的所有規定,惟銀行可不時就任何指定類型的交易將以上分段(a)(b)所述的形式限制在其中一或兩項內及/或規定以該等形式給予指示的特別要求。

3.2      銀行需要,且客戶亦明確授權銀行可,藉中央錄音系統,將客戶與銀行在業務過程中的所有電話談話錄音。客戶明確同意,如在任何時間發生與任何上述通訊的內容有關的爭議,則該等通訊的錄音記錄或由銀行的一位職員簽字確認為真確抄錄本的錄音抄錄本,就該等通訊的內容及性質方面而言,除非及直至相反的證明成立,應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可用作該項爭議的證據。

3.3      所有由客戶向銀行發出的指示必須清晰而明確。經銀行真誠理解及執行後,任何已發出的指示及根據或由於該指示而達成的任何交易,均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4      任何指示如不依照本第3條的規定發出,銀行有權(但無責任)毋須徵詢客戶而拒絕執行該指示或經銀行作出銀行認為需要的修改後才予以執行。

3.5      銀行有權執行銀行真誠相信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口頭指示。

3.6      銀行獲授權依照適用的簽署安排,按客戶所發出的任何書面指示行事。在一般情況下,銀行只會就客戶向銀行指明的最新的簽字式樣及簽署安排進行查核。

3.7      就以傳真方式傳送致銀行的書面指示而言,當銀行真誠認為傳真指示之簽字與適用的簽署安排中之印鑑式樣相符時,銀行即無責任去證實發出指示者之身份及是否已被授權,而可接受該指示為由客戶發出及授權。任何銀行如此接受的傳真指示即為不可撤銷,並對客戶有約束力,即使該指示並非真的由客戶本人或經客戶授權而發出亦然。

3.8      客戶確認透過電話或傳真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指示未經授權或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等風險。客戶如選擇以該等方式發出指示,客戶須完全接受有關的風險。

3.9      客戶須自行負責確保每項指示及相關資料均按銀行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銀行發出,及所有該等資料均屬完整和準確。銀行並無責任核實任何指示或與任何指示有關的任何資料是否適當、完整或準確。銀行毋須因任何指示或與任何指示有關的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而引致客戶所蒙受的任何後果、損失或損害負責。

3.10    客戶一旦發出指示,如未獲銀行書面同意,指示不得修改、撤銷或撤回。

3.11    客戶承認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均可能(視乎當時市場狀況)未能執行(全部或部份),或是執行任何指示的方式及時間可能與客戶所要求的不同。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毋須因銀行延遲或未能執行任何指示(全部或部份)而導致客戶招致或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3.12    銀行無責任接納或處理所收到的每一個指示,並可不需說明理由或作出通知拒絕接納任何指示。銀行將只接納及處理由其自行並絕對決定屬可行的或合理的指示,並只會按其正常業務做法及程序進行。在接納指示後,如在情況所需時,銀行仍有絕對權力暫停或終止或不再進行或延遲有關的執行事宜,而毋須申述任何理由或作出任何通知,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亦毋須對所引起的任何後果負責。在不限制上述的一般性原則下,銀行在非營業時間或非營業日所收到的指示均當作下一營業日收到。銀行可隨時制訂每一交易的最低或最高金額。

3.13    在不損害前述第3.12條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客戶同意及確認,如銀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行事的指示、或任何已向銀行交付的文件或任何擬作的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違法或非法的行為 (包括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規例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行為),或不遵守適用規例或銀行內部政策,或可能構成違背或違反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銀行擁有絕對的權利:

(a)    不根據任何指示行事或延遲行事,或不為或不與客戶或任何人士訂立或簽訂任何交易;

(b)    延遲、凍結或拒絕作出任何在該等指示或交易下或與之有關的付款;

(c)     不處理該等指示、交易或文件。

           而銀行對任何付款、該等文件的處理或送回的延誤或不作出或對資料的有關披露,概不負責。

3.14    客戶同意及確認銀行集團須按適用規例行事,及銀行集團可根據所有該等適用規例及主管當局的要求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銀行可:

(a)    調查任何指示、付款訊息及其他向銀行提供或經過銀行的資料;或

(b)   向相關主管當局報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會客戶,亦不需對客戶或任何人士負責。

3.15    除非得到銀行同意,銀行不接受從客戶賬戶調撥資金至非客戶同名下賬

           戶的指示。

3.16    銀行在一般情況下將不執行任何超越此文中所列範圍以外的任何指示或交易。惟若銀行根據或執行任何超出此文中所列範圍的任何指示時,此指示及由此產生的所有交易均對客戶有約束力。

 

4.       足夠資金

4.1      若有關賬戶未有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好的信貸額度,指示將不會被執行。銀行可自行決定在未經客戶同意或不經事先通知客戶,在即使未有足夠資金情況下,仍執行此等指示。客戶須對由此引起的賬戶透支、貸款或授信負完全責任,並在銀行要求還款時,將該筆款項連同自貸款日起計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利息(不論是在法庭裁決之前或之後)償還銀行。年利息乃按根據銀行不時所最終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9%計算及以銀行不時合理訂定的結息期複合計算利息。

4.2      在不影響上述第4.1條情況下,客戶確認銀行有權在未經檢查客戶有關賬戶有否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好的信貸額度前,可為執行或進行任何指示,發出指令或進行交易。在此情況下,若此指示或意圖進行的交易已執行或進行,銀行有權(但無任何責任)隨時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自行決定發出其他指示或進行其他交易去抵銷上述情況下執行的指令或進行的交易,而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虧折或不足應全部由客戶承擔,銀行並有權在客戶在銀行的任何賬戶扣除此虧損之數。惟若由此產生任何收益,則將全數歸銀行所有。銀行就此等損失、虧折或不足所發出的書面證明將對客戶有約束性和絕對有效,除涉及明顯錯誤外。

 

5.       交易的通知

5.1      就已完成的所有有關某指定賬戶交易((a)投資賬戶服務項下的交易,其將受乙部分管轄;及(b)只涉及從同一指定賬戶項下的相關賬戶之間的款項調撥或由指定賬戶撥款至其相關賬戶或由相關賬戶撥款至其指定賬戶的交易之外)而言,銀行將於每宗交易完成後的第2個營業日終結前,向客戶提供與每宗交易有關的通知( 「通知書」 ),其格式及發出途徑將由銀行不時決定;銀行亦會按月向客戶提供賬戶的月結單( 「結單」 )記錄在有關期間內某指定賬戶項下所作出的交易或其他屬該指定賬戶的資料,除非在有關期間內,該指定賬戶並無交易或任何收入或開支項目,及該指定賬戶無任何未清餘額。

5.2      若客戶在發出有關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規定週期的終止日(視情況而定)後五營業日(若客戶登記的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則八個營業日)營業終結時仍未收到通知書或結單,應立即以有關指定賬戶的簽署安排簽署書面通知或以銀行不時明示同意的其他形式及途徑通知銀行(欠收通知書之通知」),而該通知須在發出有關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規定週期的終止日(視情況而定)後十營業日(若客戶登記的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則十五營業日)內實際由銀行收悉。

5.3      若銀行在發出有關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規定週期的終止日(視情況而定)後十營業日(或若客戶登記的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則十五營業日)內收到按前述發出的欠收通知書之通知,銀行將即時重寄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給客戶。

5.4      客戶有責任檢查每份通知書及結單,若有任何錯誤或不符,應以有關指定賬戶的簽署安排簽署書面通知或以銀行不時明示同意的其他形式及途徑通知銀行( 「不符事項通知」 ),而該通知須在有關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日期起計九十天內,或在根據欠收通知書之通知重新發出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的情況下,在重新發出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日期起計九十天內實際由銀行收悉。

5.5      若在有關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日期起計上述九十天內,銀行沒有收到任何按前述形式及途徑發出的不符事項通知,或在此段期間內,客戶曾向銀行發出任何與該交易任何標的物相關的指示,客戶將被視作已正式收悉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並已不可推翻地接納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內所載的一切事項在各方面乃屬正確無誤,除涉及明顯錯誤外。

5.6      若銀行在通知書或結單(視情況而定)日期起計九十天內收到按前述發出的不符事項通知,除非引起爭議的可能錯誤或不符能在一個營業日內獲得解決,銀行有權隨時及毋須預先通知客戶,行使下述權力:

(a)    若交易涉及貨幣兌換,(i)將原已貸記進賬戶的交易款項借記沖銷(ii)將其款項折算回原來貨幣,折算匯率採用當時銀行報出的買入或賣出匯率,(iii)折算後將該款項貸記回原來進行交易時所提款的賬戶(若款項源自存款賬戶項下的一筆定期或通知存款,則將折算回的金額按原有存款的條款重新開立定期或通知存款(視情況而定),利率則採用重新存款時銀行所報利率)

5.7  (a)        銀行採取上文第5.6條的行動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虧折或差額均全部由客戶自行承擔(除非有關交易的錯誤或不符是由銀行或其僱員、代理人或傭工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所引起)。銀行就此等虧損及其金額發出的書面證明將對客戶有約束性和絕對有效,除涉及明顯錯誤外;及

(b)    在有關期間內,除了將交易所得款項以原幣或轉換成另一貨幣存入客戶名下其他賬戶外,銀行有權不准客戶將交易涉及之款項提取、交付或買賣。

5.8      除非銀行另行決定,否則銀行有權將通知書或結單上的數字以小數點後兩位數字表達,除涉及貨幣兌換的交易外,其可表達至小數點後多少數位是由銀行不時決定,而銀行決定時可參考有關貨幣的當時市場慣例。

5.9      銀行可按其不時釐定的收費率就提供結單服務收取費用。銀行可在給予客戶不少於30天通知下不時收取新收費及更改任何收費。

5.10    客戶授權銀行從結算賬戶扣除費用。客戶將確保結算賬戶有足夠資金/結存以應付所有應計收費。

 

6.       服務收費

           銀行可就服務收取費用,有關收費根據銀行不時公佈的任何收費表中指定的標準費率計算。銀行可按銀行合理決定,藉第10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或多種途徑,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天事先書面通知後(但如屬非銀行所能控制範圍內的更改,則在給予合理通知後),更改有關收費的金額或計算基礎。若客戶要求,銀行亦會隨時向客戶提供該等收費表。銀行可隨時不經通知客戶自客戶任何賬戶中扣除費用。

 

7.       確定性的證據

           銀行有關任何指示或交易的所有賬冊及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錄音帶及電子紀錄)將對客戶有約束力並為在一切法院及就任何事項而言的確定性證據(明顯錯誤除外)。就此而言,經銀行獲授權人員簽署有關就任何指示或交易而言的任何事宜的證明書,除有任何明顯錯誤外,應具確定性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8.       指定號碼及途徑

           客戶就任何類型交易可給予指示的號碼、網站或任何電訊途徑將由銀行指定並可隨時更改。此等更改將按銀行合理決定,以第10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或多種途徑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9.       特定條款

9.1      投資賬戶服務受乙部分的條文所管。

9.2      任何特定指示或交易須遵守的上述特定條款,均不影響協議書及本甲部分以及規章的條文,並為其補充;倘意義出現歧異,則就特定的交易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尤其是第13.3條),應以上述特定條款為

 

10.     通知及公佈

10.1    有關任何服務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銀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客戶發出。銀行向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可以以信件、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在銀行的辦事處或網點的大堂內張貼告示或以其認為恰當的其他形式發出。當就任何指定賬戶以信件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其他通訊時,銀行有權將信件寄往最後所知的客戶通訊地址,惟若客戶就某指定賬戶指定了賬戶地址,則銀行可以(但並沒有責任)將關於有關指定賬戶的通知或通訊寄往該指定的賬戶地址(而並非通訊地址)

10.2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 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或該等職員或代理人真誠相信為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的任何人士時,該等口頭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10.3    在受制於下文第10.5條的情況下,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如下:(a)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或留置於客戶最後通知銀行的地址時;(b)若以郵資預付方式郵遞,於投寄後48小時(就通訊地址或(視情況而定)賬戶地址或(視情況而定)綜合結單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客戶而言,則投寄後7)(c)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時;(d)若以電報發送,於發送後24小時;及(e)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發出,於發出時。

10.4    在受制於下文第10.5條的情況下,銀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通訊,若根據協議書所載客戶的通訊地址、賬戶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及/或客戶不時依據下文第10.6條通知銀行的其他地址、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送出,將被視為妥為送達客戶。

10.5    所有由銀行發出的書面通知及通告,在下述情況都會被視為已經妥為有效地通知了客戶:(a) 如在報章上刊登,在刊登後第3個營業日;及(b) 如在銀行全權決定的辦事處或網點的大堂張貼,當已如此張貼連續達3個營業日(但如涉及投資賬戶服務,則連續達7個營業日)

10.6    在受制於下文第10.7條的情況下,客戶致銀行的任何通知或通訊(不包括指示)須以書面作出。該等通知或通訊須以銀行的主要營業地點或銀行當時決定並已通知客戶的其他在香港的辦事處或網點註明為收信地址及送

           達至該處,或以銀行所接納的其他方式送達至銀行,並只限於銀行實際接獲後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由客戶作出關於任何賬戶或服務的通知或通訊應按適用的簽署安排簽署,惟若有關通知或通訊是關於更改客戶的通訊地址、綜合結單地址、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則銀行可要求客戶的被授權代表人按簽署指示向銀行發出及簽署有關通知或通訊,而該通知或通訊經如此發出及簽署後對客戶有絕對約束力。

10.7    銀行可不時明示同意,在符合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任何由客戶向銀行作出的通知或通訊(包括關於更改客戶通訊地址、綜合結單址、聯絡號碼或其他資料的通知或通訊)可以非第 10.6 條規定的方式作出。客戶如選擇以該等其他方式作出通知或通訊,銀行獲授權按由任何獲授權人以該等方式作出的通知或通訊行事,只要銀行真誠相信該等通知或通訊是由獲授權人作出。

10.8    送交客戶或客戶授權代表的物品,運送途中的風險由客戶承擔。

10.9    銀行可應客戶要求,酌情決定按下列條件向客戶提供代存郵件服務:

(a)    透過提供代存郵件服務,銀行將一直為客戶保存所有及任何郵寄物品,直至銀行接獲客戶處置該等物品的指示;

(b)    客戶承認知悉銀行提供代存郵件服務的唯一責任,是為客戶保存郵寄物品直至接獲客戶處置該等物品的指示,然後依照該等指示處置該等物品;

(c)     客戶須適時領取受代存郵件服務影響的所有物品或給予銀行處置指示,否則銀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如何處置該等物品;及

(d)    不論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用規例及銀行不時的條款及條件(例如與發現及申報未獲授權交易或錯誤時限有關的問題)受代存郵件服務影響的郵寄物品應被視作於銀行或銀行代名人接獲有關物品當天,或是若非提供代存郵件服務銀行就會將物品送交客戶的當天(視情況而定)已向客戶提供,客戶應被視作已得悉該等物品的內容,該些內容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11.     修改

11.1    銀行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隨時以任何方式對協議書及/或本條款作出任何程度的修訂。有關修訂的通知若按上文第10條發出應視為已向客戶正式及有效地發出。任何由銀行作出對該等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於通知客戶時立即成為有效及對客戶具約束力,惟影響客戶的債務或責任的修訂只可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天事先通知後才可生效。

11.2    若客戶不接受銀行提議對協議書及/或本條款的任何修訂,客戶可在合理的時間內選擇終止修訂所關乎的指定賬戶或服務。在此情況下,銀行須在客戶申請時按比例將任何已就有關指定賬戶或服務(視情況而定)所預先支付及可獨立區分的年費或其他定期收費(如有)退回予客戶,所涉及金額微不足道者除外。

 

12.     代理行及代理人

12.1    銀行可使用其自行選擇的代名人、保管人、代理行或代理人的服務,以便為客戶進行或執行任何指示及處理任何交易,一切風險由客戶承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倘銀行在委任該等人士時已行使了在處理本身業務時所行使的謹慎,銀行毋須為任何該等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或失責承擔責任。

12.2    在受限於適用規例的前提下,客戶同意、贊同及授權銀行可接受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其處理客戶交易所帶來或有關之所有利潤、回扣、經紀費、佣金、收費、利益或其他好處。

 

13.     暫停及終止

13.1    若有銀行所不能控制的情況需要下,銀行可隨時不經通知客戶將一項或多項服務或任何一個或多個指定賬戶的運作暫停。

13.2    銀行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其認為必須或適當的任何時間,在無需通知亦無需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取消對密碼的使用。銀行可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指定賬戶及/或服務(不論是否提供理由),而不影響任何其他指定賬戶及/或服務的持續性,其應繼續受協議書、本條款及適用的規章管轄。

13.3    在不損害第13.113.2條的概括性的原則下,不論協議書及乙部份所載的特定條款及任何其他有關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協議或合同中是否另有規定,銀行可在下列情況發生時立即終止或暫停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或任何一個或多個指定賬戶的運作而毋需給予任何原因或通知:

(a)    任何適用規例上的任何更改,令提供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成為非法;

(b)    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客戶於協議書及本條款下的任何責任,而銀行認為構成客戶方面的重大失責或就有關客戶的情況出現關鍵性不利改變(包括客戶的法律地位、資產、財務或業務的狀況);

(c)     銀行的賬目及記錄顯示,客戶的指定賬戶於最少連續 6 期間(或銀行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結餘為零;

(d)    任何指定賬戶在運作上或任何服務在使用上出現或似乎出現不正常情況,或銀行懷疑任何指定賬戶或任何服務的使用不遵守適用規例;

(e)    銀行就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收到互相抵觸的指示;

(f)     銀行並不接受對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當時有效的簽署安排提出的任何修改建議;

(g)    銀行收到由第三者發出對任何指定賬戶內的存款或其他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申索;

(h)    銀行絕對認為客戶可能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於法律上授權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或獲授權人繼續操作其指定賬戶的能力;

(i)     一項要求客戶清盤的呈請已經向法庭遞交;或

(j)     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被用作或被懷疑用作非法用途包括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規例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其他行為,或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所限制的其他行為。

13.4    客戶可按銀行不時制訂的方法發出書面事先通知,及繳付銀行酌情決定的手續費,以終止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惟餘下的指定賬戶及服務應繼續受協議書、本條款及/或適用的規章管轄,不應受前述終止所影響。

13.5    為免疑問,所有客戶根據協議書及/或本條款及/或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或相關賬戶或結算賬戶已招致或現存的債務及責任,應在協議書及/或任何指定賬戶、服務、相關賬戶或結算賬戶由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後繼續有效。

13.6    指定賬戶或服務暫停或終止以及(不論是否於上述暫停或終止之後)提取任何現金或財產,不得損害銀行結算於上述暫停或終止前根據協議書及本條款由客戶或代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招致的任何債務的權利。在上述暫停或終止後,銀行可酌情決定取消所有或任何未經執行的指示。

 

14.     銀行的責任

14.1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對客戶由於下列情況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將不負責任:

(a)    所有或任何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的取消;及/

(b)    客戶的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停,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命令未能或延遲實施或執行,若因銀行控制以外的任何情況或事件而導致的 (不論直接或間接) 或銀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會對或可能會對任何適用規例或由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任何經濟或貿易制裁構成違約或違反;及/

(c)     對任何指示有誤會或誤解;

(d)    任何與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有關的銀行電話或電腦系統或裝置出現機器失靈、故障、中斷或不足,任何傳送上的阻延、錯誤或遺漏,或任何超越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內的情況;及

(e)    銀行的代名人、保管人、代理行或代理人( 除銀行的僱員在其受內行事外的行為、錯誤、遺漏或疏忽。

14.2    除非客戶有欺詐或嚴重疏忽的行為,否則客戶毋須為由於根據任何指示而作出的未經授權的交易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損失而負責,也毋須為由於銀行或任何銀行的職員或僱員的偽造或欺詐行為所引起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或在銀行沒有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巧來處理指示的情況下,客戶毋須因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戶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傭工) 的偽造或欺詐行為所引起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15.     客戶的彌償責任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客戶承諾保障銀行不受損害,並承諾對銀行由於下述情況的發生而令銀行招致的所有行動、訴訟、追索、負債、損失,以及所有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成本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作出補償:(a) 客戶在履行其於協議及/或本條款下的承諾及責任時出現任何違約或失責;或 (b) 在客戶交付或代表客戶交付的協議及/或本條款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客戶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陳述在作出或被視為作出時是或已經證明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c)在任何交易或由銀行簽訂或由銀行於任何服務項下提供任何合約。本彌償責任應在任何指定賬戶或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16.     抵銷及留置權

16.1    當有本條款項下或任何交易項下客戶到期的款項未付,或當客戶違反任何協議書或本條款項下的條文,銀行除享有法律賦予的一般留置、抵銷或其他類似權利外,可於任何時候,不經事先通知客戶:

(a)    動用客戶於銀行設在任何地方的辦事處或網點以任何貨幣所開立的賬戶(不論是支票、儲蓄、定期、通知或存款賬戶)內的結存餘額(不論是否已到期);及/

(b)    抵銷銀行所欠客戶(或其中一人)之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由任何交易所引起的債務(不論是實際的或是或然的債務),用以清還客戶(或其中一人) 由於任何指示或交易而引起對銀行的全部或任何債務,不論是以客戶名義或客戶與其他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外匯之任何未交收合約所導致的債務(不論屬實際的或是或然的債務),為此,銀行可以其所公佈及決定的適用兌換率將所有或任何部份的結餘或債項折算成進行上述運用或抵銷時必需的貨幣。

16.2    若有任何根據本條款或任何交易到期應付之款項而未付,銀行可保留所有或任何以客戶名義存放或因其他原因在銀行手中的貴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資產,不論這些物品處於何處,不論這些物品是否屬保管或其他任何性質管有。銀行並可將上述物品或其任何部份售賣及/或處置,價格和條件將由銀行合理地決定,不論其是通過公眾拍賣、私人協商或投標,由於出售所引起客戶之任何損失,銀行將不須負任何責任。銀行可聘請代理人及經紀進行此等售賣,並將淨收益用於抵償客戶根據本條款或任何交易所欠銀行的債務。

16.3    客戶現同意及確認,若在任何時間及因任何原因,銀行決定其受任何適用規例的要求而需對任何銀行對客戶的應付款項作出扣減或不予支付(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為第三方或其他人士作為代理人),銀行有權作出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客戶同意,亦毋需知會客戶。銀行毋需就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增加任何付款 賠償客戶或就客戶因而招致的損失負責。銀行就該等不予支付或扣減在適用規例下的適用性所作出的決定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在銀行作出該決定之前,銀行擁有絕對的酌情權去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賬戶或其他賬戶及/或以銀行認為適合的方式保留該等款項。

 

17.    被授權簽字人、簽署安排、獲授權人及印鑑號

17.1    在受制於第 10.7 條的情況下,指定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當該等人士按有關簽署安排簽署)有全權代表客戶與銀行處理關於有關服務或由此產生的任何事務,或就該等事務向銀行發出任何性質(無論是常設或其他形式)的指令、命令或指示及/或就該等事務與銀行訂立各種協議,包括但不限

           於:

(a)    結束該指定賬戶或終止任何於該指定賬戶項下的服務;

(b)    更改該指定賬戶的賬戶地址(如適用)

(c)     更改該指定賬戶的任何相關賬戶或結算賬戶;及

(d)    (若以有關簽署安排的最高授權模式簽署的話)選擇或重選有關密碼;

但不包括:

(i)     申請開立任何新的指定賬戶;

(ii)    更改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或有關的簽署安排;及

(iii)   更改客戶的通訊地址、綜合結單地址或聯絡電話或其他資料,或更改被授權代表人及/或其簽字式樣或有關的簽署指示。

17.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或除協議書另有規定者外,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及/或有關開立新指定賬戶的任何申請,僅在下列情況下方可生效:

(a)    銀行已收到(i)若客戶為有限公司,經核證為真實的客戶董事決議案摘錄;及(ii)於任何其他情況下,形式及內容令銀行滿意並妥獲客戶授權的書面指示,表示要求銀行作出有關更改或批准有關申請;及

10

 
(b) 銀行同意使有關更改或申請生效。

17.3    除非銀行與客戶之間以書面另行協定,否則指定賬戶的任何一位擁有最高授權模式的被授權簽字人應為該指定賬戶的獲授權人。客戶謹此確認其已妥為並充分考慮作出該委任的風險,包括該被授權簽字人具有甲部分第10.7條及第17.4條中列出的權力

17.4    儘管客戶就指定賬戶已指明任何簽署安排,客戶如選擇(但必須獲得銀行同意)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不具客戶簽字的方式發出進行交易的指示,銀行獲授權執行由任何獲授權人透過該等方式單獨發出的指示,只要銀行真誠相信該等指示是由獲授權人發出。銀行在一般情況下將會在接納該等指示前核實密碼。為免生疑問,指示若以其他方式發出,簽署安排應繼續適用。

17.5    銀行可全權決定為客戶編制一個或多個印鑑號。每一印鑑號代表一組協定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該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可由客戶特意指定,或由客戶以參考任何現存的賬戶或服務所適用的一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來指定。如以上述後者的方法來指定,客戶將被視為已經採用了有關的印鑑號於    該現存的賬戶或服務上。

17.6    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客戶可以以選用其某一個印鑑號的方式來指定任何指定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為免生疑問,在此情況下,適用於有關的指定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將會是有關印鑑號所代表的一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

17.7    對一個印鑑號項下被授權簽字人、其簽字式樣或有關簽署安排的任何有效變更,將會適用於採用該印鑑號的所有指定賬戶。為免生疑問,所有採用其他印鑑號的指定賬戶都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而且終止或停止採用某一個印鑑號的任何指定賬戶都不會影響其他採用同一印鑑號的指定賬戶。

17.8    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儘管多於一個指定賬戶可能在同一份文件或協議下訂立,客戶仍可對每一此等指定賬戶指定採用不同的印鑑號。

17.9    倘任何指定賬戶( 「有關賬戶」 )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被指定為與另一賬戶或服務( 「參照賬戶」 )相同,則若參照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有任何變動,有關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其簽字式樣及/或有關簽署安排將作出相應的改動而毋須另行知會客戶,惟參照賬戶的結束不會影響有關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簽署安排的持續性或效力。

17.10  就任何指定賬戶而言(除密碼的選擇或重選外,這需要簽署安排的最高授權模式),如其簽署安排將以兩種或多種模式的授權組成,所有模式及任何一種模式的授權將同樣有效作為該指定賬戶的簽署安排。

17.11  在受制於銀行全權決定的情況下,儘管指定賬戶可能在單一文件或協議下訂立,各指定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有關簽署安排將被銀行獨立處理,以致任何指定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及/或簽署安排如有任何改動,將不會影響其他指定賬戶。

17.12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間追認由任何或所有被授權簽字人根據上述第17.1條作出及發出的所有行為、作為、指令、命令或指示,並且承認上述各項於任何時間皆對客戶具約束力。

17.13  被授權簽字人具持續權限及權力根據上述第17.1條與銀行交涉,除非及直至銀行實際上收到客戶按上述第17.2條的特定形式並妥為簽署的具相反意圖的通知書,並且銀行已通知客戶其接納該通知書或已實際接納該通知書並據其行事為止。

17.14  儘管本條款有任何規定,客戶同意及承認,銀行具絕對權利隨時未經事先通知或給予任何理由而不予接納所有或任何被授權簽字人的任何命令、要求或指示。

 

18.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律適用於協議書及本條款以及所有交易。香港法庭對由此引起及有關之一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管轄權。

 

19.     文本

           本條款的中文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本有歧異,以英文本為

 

19A.   投資

19A.1 假如銀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的其他條文,其他適用於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的特定條款,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第19A.1條款的效力。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本第19A.1條不適用於屬於機構專業投資者或獲豁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客戶。

 

19A.2 就第19A.1條而言,客戶明白:

(a)    銀行將僅考慮客戶已向銀行披露或銀行本應知悉的與客戶有關的情況;

(b)   銀行不會考慮客戶在銀行以外持有的投資 (除非客戶已明確地向銀行披露該等投資);

(c)    銀行對客戶作出的任何投資的結果或表現不作任何陳述及保證;

(d)   若客戶未向銀行提供最新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則銀行對任何招攬或建議行為是否合適的評估能力可能受到影響;

(e)    銀行可能會向客戶提供由銀行或他人準備,關於投資和投資策略的一般資料或一般說明(包括銀行客戶可普遍得知的市場評論、研究和/或投資構想)。除非經銀行以書面明文確認,否則上述資料一概並非個人化的資料,也並非在任何方面為客戶度身定做以反映其特定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

(f)    當客戶指示銀行訂立某項交易,客戶是根據下述基礎作出指示:(i)客戶已小心衡量過銀行所提供的有關任何交易的任何資料(不論是否度身定做)(包括對該等交易的風險和特點的說明)(ii) 客戶滿意銀行所提供與該項交易有關的資料(如有)(包括對該項交易的風險和特點的說明);及 (iii) 客戶曾有機會提問並尋求獨立意見;

(g)   如果客戶不明白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不論是否度身定做),客戶必須迅速地通知銀行;

(h)   在受限於適用規例的前提下(除非適用規例另有要求),除非與銀行書面約定,否則銀行不承擔任何與客戶投資的表現或監察有關的責任;

(i)     在受限於適用規例的前提下(除非適用規例另有要求),除非與銀行書面約定,否則銀行將不會就客戶賬戶內的投資決定及/或處置持續地給予意見;及

(j)    在受限於適用規例的前提下(除非適用規例另有要求),除非與銀行書面約定,客戶有責任充分瞭解市場價格和狀況及其對客戶所持有的任何投資的影響。

 

19A.3      在銀行未就任何投資產品向客戶進行招攬或建議或提供意見的情況下除與銀行另行約定,或適用規例允許的情況外,客戶確認銀行沒有,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代理行也沒有代表銀行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該等產品的意見。

 

20.     其他事項

20.1    在任何時候,若按照某一地方的法律,本條款中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變成不合法、無效或無約束力,其他條款仍然合法、有效及有約束力。此外,此等條款在其他地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約束力亦不受影響。

20.2    本條款以及銀行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不得在任何方面被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除非該等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以書面記錄及由銀行其中一位獲授權人員簽署。銀行延遲提出、行使或執行或不提出、行使或執行本條款項下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或任何單一次或部份行使或執行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均不會構成放棄或妨礙對該等權利、權力及補償的任何其他或進一步的行使或執行。給予客戶或他們其中任何人士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延期或寬限,均不會免除或解除客戶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責任。本條款賦予銀行的權利、權力及補償可累積,及不影響銀行根據法律或其他安排可得到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及補償。

20.3    客戶在本條款項下應繳付的所有款項,須直接向銀行繳足,並毋須負擔現時或將來的稅項、徵稅、進口稅、關稅、收費、費用或預扣稅,亦無抵銷或反訴或任何限制、條件或扣款。若任何適用規例要求客戶繳付任何扣款或預扣稅,客戶須盡快向銀行繳付附加款項,使銀行收取的淨額數目猶如沒有該等扣款或預扣稅的全數。在本第20.3條項下繳付的任何附加項款將視作協定賠償金,而非利息。

20.4    本條款對客戶的繼任人或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20.5    客戶謹此保證及聲明:

(a)    如客戶屬有限公司,客戶已根據客戶成立或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正式組成及有效存在,並有權訂立協議書及進行本條款項下的所有交易及活動,如客戶屬法人的團體或不屬法人的團體(除有限公司外),客戶已根據客戶成立地點的法律正式組成及有效註冊和存在,並有權訂立協議書及進行本條款項下的所有交易及活動,但須受制於以書面通知銀行的任何投資限制,以及在每種情況下,協議書及客戶在本條款項下所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活動均構成及將構成對客戶具法律約束力及可予強制執行的責任;

(b)    為使本條款項下客戶的責任均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按其條款執行的一切必須的行動、條件及事宜均已按所有適用規例及(如適用)客戶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其他組成文件完成、履行及嚴格遵守;及

(c)     銀行所獲提供以方便提供及/或維持服務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最新的資料。該等資料如有更改,客戶須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而銀行有權將銀行最近期記錄的資料視為真實、完整及最新的資料。

20.6    在未得到銀行的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將本條款項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利益轉讓。而該書面同意的出具與否,則由銀行自行決定而毋需給予任何理由。

20.7    客戶明確承認知悉:

(a)    外匯市場見反覆,而價格波動可帶來損失;一切交易將被視作由客戶根據客戶自行的判斷及考慮而達成,且一切風險概由客戶自行承擔;及

(b)    銀行毋須就客戶與銀行的任何僱員、代理行或代理人之間的私人買賣、合約、交易或關係負任何責任。為免生疑問,銀行不允許客戶與銀行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代理行之間進行任何私人買賣。

 

20.8    銀行有權聘用收賬代表以收取客戶在本條款項下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項。客戶在此已被警告,客戶須全額賠償銀行在聘用收賬代表時所合理地產生的全部合理費用及開支。

20.9             (a)        客戶同意及確認客戶將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其需按簽署安排簽署)通知銀行客戶的資料、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

(b)    客戶確認客戶已注意到及將注意到由銀行發出,且張貼於辦事處或網點的大堂或以其他方式給予客戶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通知」,包括不時經修訂的通知)的內容,並同意為使銀行能為客戶開立或延續賬戶及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及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服務),需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客戶進一步授權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可按通知內列出的用途使用其資料,並知道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會將客戶的資料保密,但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可能會將有關資料提供予通知內所列明的人士,或為使用於通知內所指的用途,或為遵守對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等有約束力的適用規例而向其他人(包括收賬代表及資信調查機構)作出披露。銀行有權向任何主管當局,或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適用規例或根據銀行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等現在或將來與任何主管當局作出的協議或安排(不論是本地或外地的政府監管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行業團體或組織,亦不論是法律施加或銀行或任何其關聯公司為保障其在該等司法管轄區或與之有關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合法的權益而承擔的),銀行或上述人士有責任向其提供及披露上述資料的任何人士提供及披露關於客戶或交易的資料。銀行有權接觸客戶的僱主(如適用)、銀行、諮詢人或其他人士以收集,或交換任何資料及為核實客戶的資料,將銀行收集到的資料與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比較。銀行有權使用比較資料後的結果作出任何行動,而該等行動對客戶的利益或會有不利的影響。客戶亦同意其資料可能會被傳送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客戶知悉銀行在中國成立了業務後勤中心(「中心」)為銀行提供服務支援,該中心是由銀行全資附屬公司(於中國註冊)負責管理。中心所負責的基本上屬於涉及人力密集或規範性的簡單資料處理工序,銀行將繼續就此等工序及客戶資料的保安和保密負全責。至於中心負責提供服務支援的工作人員,亦必須向銀行作出嚴密承諾,確保客戶資料絕對保密。所有客戶資料,除非基於適用規例的規定,或按銀行本條款中所列明的人士及用作本條款中所指定的用途,否則絕不會向第三者作任何披露。客戶所有賬戶及所有服務的運作將維持不變。

20.10  客戶確認及保證,就任何向銀行提供而與第三者(包括客戶的任何被授權簽字人獲授權人股東董事或有關聯人士)有關的資料,客戶經已取得該第三者的同意,將其資料以本第20條列出的目的向銀行提供並向本第20條所述的人士作出披露。    

20.11  如以下事項發生任何重大變更,銀行將通知客戶:(i)  銀行的全名或地址,銀行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持牌或註冊身份或銀行的CE編號;(ii)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iii)客戶須向銀行支付的酬勞(或其支付基準)(例如佣金、經紀費或任何其他費用或費)。

20.12  如果銀行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的服務:(i) 銀行將按照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該衍生產品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ii) 銀行將提供(如適用)詳細解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可無需該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出售或平倉。

20.13  20.11條和第20.12條不適用於屬於機構專業投資者或獲豁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客戶。雖然銀行可能向屬於機構專業投資者或獲豁免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客戶提供此類信息,但銀行並沒有責任這樣做。   

20.14  若銀行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供任何報價,銀行有權不時決定報至小數點後多少個數位,而銀行決定時可參考有關貨幣當時的市場慣例。

20.15  因本條款而引致或有關的責任,客戶必須準時履行。

20.16  第三者權利

 

           並非本條款一方的人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客戶及銀行外,任何人均沒有強制執行本條款的權利。

 

附表

 

以下電匯方式匯出匯款須受下列條款制約:

1.        除銀行另行同意外,銀行只接受如下指示:

(a)    匯款至收款銀行由同一客戶名義開立的賬戶,若(i)該收款銀行為銀行所同意接受,及(ii)該指示已預先以書面指示(須以銀行接受的格式) 交予銀行,說明收賬戶號碼;或

(b)    匯款往銀行同意接受之收款銀行,供客戶親自前往收取。

2.        銀行可以顯白的語文、密碼或密押形式傳輸指示予收款銀行而風險由客戶獨自承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對任何延誤、誤會、誤解、錯誤、疏忽或其他傳送指示的失誤,概不負責。

3.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因延誤付款、錯誤、遺漏或其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的失誤所引致的損害及損失,概不負責。

4.        所有因執行交易由銀行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均付客戶賬。客戶承諾償還銀行及其代理銀行任何合理地產生的合理費用。銀行可不須事前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自客戶任何賬戶中扣取此等費用。

5.        若銀行認為基於操作情況需要,銀行保留權利限制匯款目的地及經由客戶指定地之以外地點提取匯款。

6.        就所有根據指示而敘做的涉及對外電匯交易,銀行會向客戶按甲部分5條發出通知書,而甲部分第5條的所有規定將適用於此通知書。

 

 

乙部分:投資賬戶服務

 

投資賬戶服務受下列條款及條件約束:

 

1.       定義及闡釋

1.1      除非文意另有指明外,在本乙部分中:

           「債務票據」指根據投資賬戶服務銀行不時願意買賣或處理的任何種類的存款證、債券、票據、匯票或其他債務票據,並包括其任何單位、股份或部分以及從其衍生的任何利益、權利或財產。

           「投資賬戶」指以客戶名義在銀行開立用以代客戶持有每種投資產品的每一個賬戶;為免生疑問,每一投資賬戶均屬指定賬戶之

           「發行人」就任何投資產品而言,指有關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包括其獲授權代表)

           「經理」就任何投資產品而言,指有關投資產品的經理(包括其獲授權代表)

           「投資產品」指根據投資賬戶服務銀行不時願意買賣或處理的任何債務票據。

           「結算賬戶」就某投資賬戶而言,指以客戶名義於銀行開立並由客戶指定用於結算交易及作出與該特定投資賬戶有關的付款的每賬戶。

 

1.2      除非另有說明,當提及的「條」時是指本丙部分乙的條款。

1.3      除另行規定者或除主旨或文義不相乎者外,在甲部分所闡釋的一切詞句

           在本乙部分中將具相同意義。

 

2.       服務

2.1      銀行可酌情決定(但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下列服務:

(a)    處理與債務票據有關的指示(包括購買、獲取、認購、出售、贖回、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債務票據的指示)並提供有關服務;

(b)    按銀行不時合理訂明的條款及條件,處理與投資產品有關的指示;

(c)     依照指示就投資產品與客戶或代客戶訂立任何協議或合約;

(d)    依照指示處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的投資產品所獲得的收益;

(e)    保管客戶的投資產品,或為客戶的投資產品安排保管,並遵照所有適用規例將投資產品登記在客戶、銀行保管人、代名人或其他人士的名下;

(f)     如客戶的投資產品以銀行、銀行保管人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向客戶提供該等投資產品有關的信息、通知及其他通訊,並依照指示認購、取得、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由該等投資產品產生的任何權利、利益、權益或享有權;但如銀行並未收到指示,銀行將不會採取行動,在此情況下,關乎投資產品的有關行動或事件的任何預設選項將會自動適用;

(g)    依照指示就客戶的投資產品代客戶要求、收取和接受任何利息、股息、回報、增值、分派或其他利益,及在銀行收到可即時動用的款項後,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將款項 (扣除銀行合理引致的及金額合理的成本和開支) 盡快存入結算賬戶;

(h)    依照書面指示在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期滿或贖回時,代客戶收取任何贖回款項及其他付款,並於收款後交回投資產品,及在銀行收取可即時動用的款項後,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將款項 (扣除銀行合理引致的及金額合理的成本和開支) 盡快存入結算賬戶;

(i)     依照指示將投資產品的所有權文件及其他文書交付客戶或按客戶的指示交付,風險由客戶承擔;及

(j)     提供與上述服務附帶或連帶的服務。

2.2      銀行有權並獲授權(但無責任)在未給予客戶進一步通知或未獲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及在任何適用規例的規限下,為提供服務採取銀行認為適當的步驟,包括但不限於:

(a)    將客戶的指令與其他人士(包括銀行其他客戶或僱員)的指令總合,並按銀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分配投資產品;

(b)    視客戶的投資產品為可互換,並將它們與銀行其他客戶的投資產品匯集。假如銀行各客戶存於銀行或任何保管人或代名人的某一發行、類別、公司或貨幣單位的投資產品於匯集後基於任何原因失去或變成未能交付,該等投資產品減少了的總數或總額須由被匯集投資產品的所有客戶按比例分擔;

(c)     就保管客戶投資產品,銀行有權酌情與任何保管人或代名人訂立銀行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或協議,而客戶須受保管人或代名人的運作程序及規定約束;

(d)    將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交還客戶,但投資產品序號或識別毋須與銀行原來收取的相同;

(e)    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而拒絕接受任何投資產品寄存,並將任何投資產品歸還客戶;

(f)     按銀行的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建議行事,但若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毋須對彼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g)    如任何適用規例規定必須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按當時市場狀況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投資產品;

(h)    代客戶預扣及/或支付就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應付的任何徵稅或稅項

(i)     在任何投資賬戶基於任何原因被結束時,用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投資產品歸還客戶,風險和開支由客戶承擔;及

(j)     概括而言,作出與提供服務所需或附帶的所有行為及事情。

2.3      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銀行有權並獲授權:

(a)    遵從要求銀行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的所有適用規例;

(b)    參與並遵守監管銀行業、證券及/或其他業務操守的任何機構,以及任何提供中央結算、結算、託管、寄存及類似服務或設施的系統的規則和規例,但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毋須對任何該等機構或系統的經營者或經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c)     依照銀行正常業務慣例和程序行事,並只在銀行認為實際可行及合理的情況下接納或執行指示。銀行保留權利在銀行認為有合理據的情況下,訂明有關執行或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的任何條件;及

(d)    以任何貨幣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支付任何付款,並為此目的按銀行所報及最終決定的適用匯率,將任何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

2.4      銀行有權訂明及改變在本乙部分下銀行不時願意處理或辦理的投資產品的種類及每種投資產品範圍內的選項。銀行如決定不繼續處理或辦理任何投資產品,銀行毋須進行任何該等投資產品的任何進一步買賣,並有權代客戶持有任何該等投資產品直至到期。

2.5      本條款不會向銀行施加為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的責任或承諾,亦不得 被詮釋為向銀行施加任何該等責任或承諾。

 

3.       指示

3.1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其他條文下,除非符合所有下列條件,否則銀行

           保留權利拒絕執行任何指示:

(a)    在任何營業日銀行訂明的時段內(包括任何截止時間),銀行實際接獲指示;

(b)    指示符合銀行不時合理訂明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數量及/或其他限制;

(c)     有關結算賬戶中有足夠資金或有關投資賬戶中有足夠投資產品以結算按指示進行的交易;

(d)    客戶已向銀行提供執行指示所需的任何其他文書或文件;及

(e)    銀行合理訂明的任何其他條件。

3.2      所有涉及任何投資產品的指示和交易均受有關投資產品的組成文件、銷售章程、銷售說明書或其他銷售文件所限。

3.3      銀行如作為客戶代理人進行買賣,客戶承認知悉:

(a)    銀行獲授權向客戶有意買賣的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或經理,為買賣投資產品目的而披露任何與客戶、投資產品、投資賬戶及結算賬戶有關的資料;

(b)    銀行無權代表有關發行人或經理接納任何投資產品的買賣申請;

(c)     銀行接獲代客戶作出申請的任何指示,不等同有關發行人或經理已接納該申請;及

(d)    銀行無責任確保有關發行人或經理接納任何申請,或是將拒絕任何申請的決定迅速通知銀行。

 

4.       交易結算

4.1      除非銀行接獲相反指示,否則銀行有權將銀行代客戶收取的任何投資產品存入有關投資賬戶,及從有關投資賬戶提取任何投資產品,以結算任何交易。

4.2      除非銀行接獲相反指示,否則銀行有權將銀行代客戶收取的任何交易收益或其他付款存入有關結算賬戶,及從有關結算賬戶提取任何款項,以結算任何交易或履行客戶任何其他付款責任。

4.3      為結算代客戶進行的交易,銀行獲授權於適用於投資產品的任何交易程序、當時市場狀況及其他有關情況,實施下列各項:

(a)    將銀行認為適當的投資產品數量預留於有關投資賬戶內,或是將銀行認為適當的資金預留於有關結算賬戶內;

(b)    自銀行認為適當的開始日期及期間內,將該等預留的投資產品或款項扣起(但不會支付利息);及/

(c)     在銀行認為適當的時間,向有關人士交付投資產品或支付款項以結算交易。

 

4.4      銀行並無責任按上文第4.14.2條存入投資產品,除非銀行已收取該等投資產品及客戶亦已完全履行結算有關交易的責任和全數支付任何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金額合理及合理地產生的任何與交易有關的佣金、經紀佣金、費用、收費和開支。銀行在收到可即時動用的投資產品後,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將其存入有關投資賬戶或有關結算賬戶。

4.5      為免生疑問,銀行獲授權從每宗交易的任何收益中扣除客戶就該宗交易所合理地產生的所有合理的佣金、經紀佣金、費用、收費及其他開支以及客戶就該宗交易應付的所有徵稅、稅項及徵費,並將餘款存入有關結算賬戶。

 

5.       價格及報價

5.1      每宗交易的實際買賣價,須在進行交易之時,依照投資產品的任何適用交易程序或市場慣例或常規決定。

5.2      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應客戶要求就任何投資產品報價。由銀行或其代表(不論是否應客戶的要求)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所報出的任何價格僅作指示性及參考之用。除非經銀行明確確認,銀行並無責任按任何所報出的價格進行任何交易。

 

6.       成交單據、賬戶結單及收據

6.1      在適用情況下,銀行應依照並在法律所規定的任何時限內將與交易及投資賬戶有關的成交單據、賬戶結單及收據交付客戶。

6.2      客戶應檢查和核實列載於每份成交單據、賬戶結單及收據上的資料。除非客戶在接獲成交單據或收據後7天內,或是在接獲賬戶結單後 90 天內給予銀行書面通知,向銀行聲稱有任何錯誤或遺漏,否則客戶須接納各成交單據、賬戶結單及收據為正確,並受其約束。在任何其他方面,銀行的記錄均為最終憑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但有明顯錯誤者除外)

6.3      假如客戶未能於通常收到成交單據、賬戶結單或收據的期間內接獲任何成交單據、賬戶結單或收據,客戶有責任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假如銀行在任何成交單據、賬戶結單或收據的日期後 90 天內未有接獲客戶尚未收到彼等的通知,則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該等成交單據、賬戶結單或收據。

 

7.       費用及開支

7.1      與投資產品及/或交易有關而應付的所有稅項、徵費及徵稅,及銀行為提供服務(包括執行銀行任何權利)而合理引致及金額合理的所有佣金、經紀佣金、費用及開支,應由客戶承擔。

7.2      有關任何標準佣金、經紀佣金、費用、稅項、徵費、徵稅、收費及開支的資料,客戶可向銀行索取。

7.3      銀行獲授權於任何時間從有關結算賬戶扣除及/或支取客戶應付的任何佣金、經紀佣金、費用、稅項、徵費、徵稅、收費及開支,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8.       客戶資料

           客戶謹此明確同意,在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或交易所為任何目的提出要求時,或在任何其他人士為使銀行可完成任何投資產品的買賣或與之有關的交易而提出要求時,銀行可向上述各方披露客戶是所有或任何投資產品的實益擁有人,以及上述各方所要求有關客戶、投資產品、交易及/或投資賬戶的任何其他詳情,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客戶同意。此外,如銀行要求,客戶須立即向銀行提供形式令銀行滿意的書面確認,確認客戶是投資產品的實益擁有人,並列明任何該等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或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詳情。儘管任何投資賬戶或協議書終止,本第8條仍繼續有效。

 

9.       客戶保證及確認

9.1      客戶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應對客戶擬買賣的投資產品自行作出調查及評估;及

(b)    在買賣投資產品前,客戶應閱讀關於投資產品的任何最新產品說明、組成文件、銷售章程、銷售說明書及其他銷售文件及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且就投資產品在法律、監管、稅務、業務、投資及金融各方面的影響諮詢本身的顧問及因應客戶的投資目標、經驗及財政狀況仔細考慮投資產品是否適合客戶。

9.2      客戶確認及同意:

(a)    提取或轉讓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須受銀行合理訂明的程序及條件所限;

(b)    贖回任何投資產品或支付任何投資產品的利息或其他利益,完全是該等投資產品發行人的責任,並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就任何發行人的任何延遲或未能贖回任何投資產品或支付任何利息或利益,銀行毋須向客戶負責;

(c)     贖回任何投資產品時應付予客戶的款項,未必相等於投資產品的面值;

(d)    銀行不能擔保由第三方提供關於任何投資產品的任何組成文件、銷售章程、銷售說明書或其他銷售或市場推廣文件內的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

(e)    就任何投資產品的表現或盈利能力或客戶作出的任何投資的回報,銀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f)     銀行其他客戶可能不時持有與客戶類似的投資組合;

(g)    銀行可為本身的利益或為其他客戶的利益,買賣投資產品;

(h)    銀行可與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有銀行往來或其他財務關係,而銀行的人員、董事及僱員亦可能擔任該等發行人的人員、董事及/或僱員;

(i)     銀行可為客戶的利益與銀行集團內任何其他成員及/或銀行任何代理人訂立任何交易,銀行可於任何該等交易中擁有權益,並且毋須就由此等權益產生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交代;

(j)     除非另行通知客戶,銀行作為客戶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款代客戶進行交易,並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就任何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或經理或彼等各自的經營者、代理人及/或代表的行為、失責、遺漏、遵行、不履行、延遲、欺詐或疏忽,銀行毋須負任何責任(不論是按合約法或侵權法,或是按法律或衡平法的責任);及

(k)     在執行指示時,銀行及銀行集團內任何其他公司可用主事人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並可進行銀行或銀行集團內任何其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於其中擁有重大權益或與它對客戶的責任有潛在衝突的交易。但銀行須確保,該等交易的條款,對客戶而言實質上不會遜於如果銀行或銀行集團內任何其他公司並非交易主事人的情況下,或在該等重大權益或潛在衝突不存在的情況下所進行交易的條款。銀行及銀行集團內任何其他公司有權為本身的利益,保留從或因該等交易及/或任何關連交易而獲得或收取的任何利潤、佣金、報酬及/或其他利益,而毋須為此向客戶交代。

 

10.     豁免責任

10.1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因銀行合理控制以外的任何原因導致銀行未能或延遲履行責任或提供服務,銀行毋須負責,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改變、市場干擾或波動、暫停交易、火災、颱風、天災、不可抗力事件、暴亂、罷工、停工、戰爭、政府管制、限制或禁制、外匯管制、任何有關銀行、金融機構、經紀、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未能履約、無償債能力或清盤、任何設備發生技術故障、機能失常、損壞、干擾或不足及電力故障及停電,不論上述事件在香港或海外發生。

10.2    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銀行毋須負責因為或有關投資賬戶或任何投資產品而應付的任何稅項或徵稅,亦毋須就投資賬戶內任何投資產品失去的任何增值機會或該等投資產品減值而承擔責任。

10.3    將投資產品存放於銀行或銀行保管人或代名人的風險,由客戶單獨承擔。

10.4    銀行不會因提供服務而成為客戶或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的受託人,除了以銀行的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的投資產品而言,銀行的身份僅為被動受託人。除本條款所列者外,銀行對客戶的投資產品並無任何其他責任。

10.5    銀行無責任檢查或核實任何投資產品的擁有權或所有權的效力,並且在銀行沒有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下,對擁有權或所有權的任何欠妥亦毋須負責。

10.6    銀行無責任確定任何投資產品有否限制由外國人士擁有或擁有人的國籍,又或者任何投資產品是否獲准由外國人士擁有。

 

11.     限制承諾

           客戶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出讓、按揭、質押、抵押客戶就銀行為客戶利益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所持有或享有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索償,或就上述各項製造或容許產生或存在任何留置權、保證或任何性質的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

 

12.     終止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客戶可給予銀行不少於30天事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所有或任何投資賬戶。

 

13.     進一步保證

           客戶須按銀行要求,就提供投資賬戶及/或服務的目的或有關銀行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利、權力及補償,簽立銀行認為適合的文件及作出銀行認為適合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及遞交及提供任何適用司法區的任何稅務當局要求銀行或銀行的任何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簽署、遞交的任何報稅表、表格、證書或其他文書及/或提供任何資料或文件)

 

14.     語文

           協議書及本條款適用於投資賬戶服務的所有條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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