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一)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二)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三) 客戶與銀行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爲銀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銀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四)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銀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 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貸調查;
(iv) 編制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七)段);
(ix) 計算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權和債務;
(x)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銀行或銀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3) 銀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五) 銀行會對其持有客戶資料保密,但銀行在認為有需要或適當時可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以上(四)段列出的用途:
(i) 就銀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銀行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銀行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客戶因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 銀行根據對銀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銀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銀行聘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遞機構、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作以上(四) (viii)段所列的用途。
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六)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賬);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七)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3) 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産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七)(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七)(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爲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銀行可能因如以上(七)(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銀行會於以上(七)(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八) 使用銀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銀行可根據客戶向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銀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九)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銀行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類別,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十)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九)(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十一)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九)(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十二)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十三)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中環畢打街20號
傳真: 2595 9198
(十四)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十五)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日期:2022年11月
注意:本通知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