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投资服务条款
本综合投资服务条款( 「本条款 」 )列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同意向客户提供或持续提供协议书(定义如下)指明的综合投资服务,本条款因此补充并构成协议书的一部分。
协议书及本条款连同任何其他适用于银行向客户提供个别类型的服务的特定条款及条件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如协议书与本条款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受限于适用规则。
甲部份:一般条款
1. 定义及阐释
1.1 除非文意另有指明外,在本条款中:
「账户」包括客户于银行开立或将开立的任何性质或名称的账户,包括指定账户、相关账户及结算账户。
「账户地址」就指定账户而言,指客户于协议书或银行所接受的任何文件中特别指定适用于该特定指定账户的通讯地址(如有) (可不时变更)。
「通知书」应按第5.1条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关联公司等」指,就银行而言,(i) 由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任何实体;(ii)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之任何实体;或(iii)与银行直接或间接接受同一人士控制之任何实体;而对任何实体或人士的「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实体或人士50% 以上的已发行普通股或通用股股本(或类似股本),而「关联公司」须据此解释。
「签署安排」指由客户指定而银行接受为适用于或与某指定账户有关的一组签字安排,可获银行同意而不时变更。
「协议书」指以银行不时规定的格式及由客户正式签署并呈交银行关于银行提供服务的《综合服务及电子理财服务总协议》或《综合服务及综合投资服务总协议》或《综合投资服务总协议》。
「适用规例」 指不时适用于银行、客户、服务及/或交易的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所有法律、规则及规例,及任何主管当局颁布的所有规则、规例、守则、指引、判决、命令及指令(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的所有惯例及常规。
「主管当局」指香港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部(不论是国家级别或地区级别的)、及任何机构、当局、媒介、监管(包括自我监管)
或监督团体或委员会、中央银行或银行委员会、法庭或其他行使与政府相关的法定、监管、司法、行政、税务或监督权力的实体,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所、结算所或该交易所或行业所营运的市场,或其他银行认为该等实体对银行集团、客户、服务及/或账户有管辖权的机构。
「获授权人」就指定账户而言,指为根据第17.4条就该特定指定账户发出指示的目的而由客户所委任并获银行接纳的每位人士。
「被授权代表人」若客户是一家有限公司或银行所接纳的其他团体或体系,指为根据第10.6条向银行发出通知或通讯的目的,而由客户所指定为被授权代表人并获银行接纳的人士,可获银行同意而不时变更。
「被授权签字人」 指由客户委任而银行接受为适用于或与某指定账户有关的被授权签字人(可获银行同意而不时变更)。除非文意不许可,否则 「被授权签字人」 一词将指有关被授权签字人连同其存档于银行的签字式样。
「银行」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其在香港的任何办事处或网点,并且包括其继任人及承让人。
「银行集团」指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等及其任何分行/支行。
「营业日」涉及办理存款及导出汇款有关交易时,指在香港的银行营业之日;于任何其他情况下,指在香港的银行通常营业之日;
「营业时间」 就每类交易而言,指银行不时规定在某一营业日内,可向银行发出指示而银行可接受指示的时间。
「客户」 指已签订并提交协议书的人士或每位人士,及如文意许可,包括获授权人、被授权签字人及被授权代表人。
「操守准则」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法团专业投资者」 应按操守准则中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通讯地址」 指客户于协议书或银行所接受的任何文件中指定的通讯地址,可由客户按本条款项下的条文向银行发通知而不时有效地变更。
「综合结单地址」 指客户特意指定而银行同意为收取综合结单的地址,其可按本条款项下的条文向银行作出通知而不时有效地更改。
「指定账户」 指银行不时及随时同意为客户开立及维持以提供任何特定的服务予客户的任何账户。
「获豁免法团专业投资者」 指银行合理地信纳符合操守准则中第15.3A(b)段的条件,以及银行遵从操守准则中第15.3B段中的规定之法团专业投资者。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 指现行香港的合法货币。
「指示」就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而言,指(a)由客户本人或透过电话给予银行的任何口头指示;或(b)客户以图文传真或客户本人或以其他方式送交或传达予银行的任何书面指示,上述各项均须符合银行的各别规定。
「机构专业投资者」 应按操守准则中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不符事项通知」 应按第5.4条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欠收通知书之通知」 应按第5.2条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密码」 就某指定账户或服务而言,指银行给予或由客户选择的私人密码,用以使客户可就有关指定账户或服务而发出指示,并包括及后不时由客户重新选定的密码。
「相关账户」 就某指定账户而言,指客户于银行开立并由客户不时及在任何时间指定为可与有关的指定账户相互进行资金调拨的任何账户。
「规章」 指银行不时及于任何时间对某种账户或服务制定的章程及规定。
「服务」指银行根据协议书指明所提供或将提供的综合投资服务下的任何服务。
「结算账户」 按文意所需,应按乙部分第1.1条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印鉴号」 指银行派予客户,以代表某一组特定的被授权签字人连同其有关签署安排的号码。
「签署指示」 就被授权代表人而言,指由客户指定及获银行接纳为被授权代表人之间的签字安排,可获银行同意而不时变更。
「结单」应按第5.1条所赋予的定义诠释。
「本条款」 指本文所列,并可随时补充或修订的条款,及如文意许可,包括协议书内的条文。
「交易」 指银行于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项下按照有关指定账户或服务而发出的指示或由此而完成的交易。
1.2 除非另有说明,文中提及的部分、条款及附表均指本条款内的部分及条款以及附表,以及提及某部分的条款均指该部分的条款。标题乃为方便查阅而加上,在阐释本条款时应不予理会。
1.3 本文的所有附表均属本条款的不可分割部分。
1.4 除文义另有规定:
(a) 表示单数的字词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别意思的字词亦包括所有性别在内;
(c) 「人」一字及「人士」一词包括任何个人、公司、法团、商号、合伙 商号、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独资商号、信托或其它法团或非法团团体或法人团体。
2. 服务之条件及范围
2.1 所有指示及交易均须遵守本条款、规章及香港银行公会的适用章程及规定并且须受制于所有适用规例的条文,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会员及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及指引,惟因上述对银行所施加的责任而对客户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银行均毋须负责。除非规章另有说明,若本条款与规章间有矛盾之处,则以前者为准。
2.2 除银行与客户另有协议规定外,服务可包括:
(a) 从相关账户将资金调拨至客户的有关的指定账户,又或将资金由客户的指定账户调拨至有关的相关账户;
(b) 银行容许的其他货币兑换交易,包括即期或远期交易;
(c) 电汇形式的汇出汇款;
(d) 投资账户服务;及
(e) 银行不时开办的任何其他银行。
2.3 银行可不时按其独有及绝对的酌情权,于客户提出申请时为客户开立任何账户及/或提供任何服务。银行可以任何原因拒绝接纳任何账户及/或服务的申请。任何开立﹑维持及/或设立的账户及/或服务须受制于协议书、本条款及其他银行认为合适的条件及要求。
2.4 为使银行考虑是否为客户开立及/或提供任何账户及/或服务,客户须不时
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及数据:
(a) 协议书连同任何已经由客户填妥并签署的有关账户及/或服务的特定申请书;
(b) 客户及/或客户的拥有人(等)或股东(等)就其身份而向银行提交的自我证明书(其形式由银行订明、或由银行同意以其他形式作出)或银行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c) 银行按所有适用规例及其内部政策而进行与客户有关的尽职调查及识别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其拥有人或股东的身份(视情况而定)、及客户的资金来源及业务性质进行核证)。
2.5 客户同意相关账户及服务的运作及使用完全符合并遵守所有适用规例及规章。
2.6 客户现保证、声明及承诺:
(a) 所有客户于任何时间向银行提供的数据 (书面的或是其他形式的) 在所有要项上是真实及准确的,亦没有遗漏重要事实;
(b) 为使银行集团符合任何适用规例、或符合与任何主管当局现在或将来合约订明的或其他的承诺下向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施加的任何责任、或银行内部的政策及程序,客户会按银行不时提出的要求或因银行认为需要,而不时向银行提供该等数据及文件(包括任何自我证明书);及
(c) 客户会就任何情况上的改变而导致任何已向银行提供的数据有所改变,或任何客户状况上的改变(包括就任何其名称、注册地点、税务居民身分、注册地址及邮件地址、章程、股东(包括其税务居民身分)、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客户业务性质的改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银行。
3. 指示
3.1 指示须以下述任何形式作出:
(a) 若透过电话给予口头指示,客户须按银行不时或于任何时间就有关交易类别所指定的电话号码致电银行,并依照银行透过其职员于电话上指示的程序及指引进行。在接纳客户该口头指示前,银行可(但没有责任)要求客户报出相关的密码及银行当时认为恰当的其他资料或身份证明;或
(b) 若客户亲身给予口头指示或若客户以传真形式或亲身或任何其他形式给予书面指示,客户必须遵守银行在发出指示时可能要求的所有规定,惟银行可不时就任何指定类型的交易将以上分段(a)及(b)所述的形式限制在其中一或两项内及/或规定以该等形式给予指示的特别要求。
3.2 银行需要,且客户亦明确授权银行可,藉中央录音系统,将客户与银行在业务过程中的所有电话谈话录音。客户明确同意,如在任何时间发生与任何上述通讯的内容有关的争议,则该等通讯的录音记录或由银行的一位职员签字确认为真确抄录本的录音抄录本,就该等通讯的内容及性质方面而言,除非及直至相反的证明成立,应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不可推翻的证据,并且可用作该项争议的证据。
3.3 所有由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指示必须清晰而明确。经银行真诚理解及执行后,任何已发出的指示及根据或由于该指示而达成的任何交易,均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3.4 任何指示如不依照本第3条的规定发出,银行有权(但无责任)毋须征询客户而拒绝执行该指示或经银行作出银行认为需要的修改后才予以执行。
3.5 银行有权执行银行真诚相信是由客户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
3.6 银行获授权依照适用的签署安排,按客户所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行事。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只会就客户向银行指明的最新的签字式样及签署安排进行查核。
3.7 就以传真方式传送致银行的书面指示而言,当银行真诚认为传真指示之签字与适用的签署安排中之印鉴式样相符时,银行即无责任去证实发出指示者之身份及是否已被授权,而可接受该指示为由客户发出及授权。任何银行如此接受的传真指示即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有约束力,即使该指示并非真的由客户本人或经客户授权而发出亦然。
3.8 客户确认透过电话或传真发出指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指示未经授权或由未经授权人士发出等风险。客户如选择以该等方式发出指示,客户须完全接受有关的风险。
3.9 客户须自行负责确保每项指示及相关数据均按银行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银行发出,及所有该等数据均属完整和准确。银行并无责任核实任何指示或与任何指示有关的任何资料是否适当、完整或准确。银行毋须因任何指示或与任何指示有关的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引致客户所蒙受的任何后果、损失或损害负责。
3.10 客户一旦发出指示,如未获银行书面同意,指示不得修改、撤销或撤回。
3.11 客户承认向银行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可能(视乎当时市场状况)未能执行(全部或部份),或是执行任何指示的方式及时间可能与客户所要求的不同。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毋须因银行延迟或未能执行任何指示(全部或部份)而导致客户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3.12 银行无责任接纳或处理所收到的每一个指示,并可不需说明理由或作出通知拒绝接纳任何指示。银行将只接纳及处理由其自行并绝对决定属可行的或合理的指示,并只会按其正常业务做法及程序进行。在接纳指示后,如在情况所需时,银行仍有绝对权力暂停或终止或不再进行或延迟有关的执行事宜,而毋须申述任何理由或作出任何通知,且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亦毋须对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在不限制上述的一般性原则下,银行在非营业时间或非营业日所收到的指示均当作下一营业日收到。银行可随时制订每一交易的最低或最高金额。
3.13 在不损害前述第3.12条的概括性的的原则下,客户同意及确认,如银行按其独有的意见认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不行事的指示、或任何已向银行交付的文件或任何拟作的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违法或非法的行为
(包括清洗黑钱、贩毒、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或任何适用规例禁止或视为违法或非法的行为),或不遵守适用规例或银行内部政策,或可能构成违背或违反任何主管当局施加的经济或贸易制裁,银行拥有绝对的权利:
(a) 不根据任何指示行事或延迟行事,或不为或不与客户或任何人士订立或签订任何交易;
(b) 延迟、冻结或拒绝作出任何在该等指示或交易下或与之有关的付款;
(c) 不处理该等指示、交易或文件。
而银行对任何付款、该等文件的处理或送回的延误或不作出或对资料的有关披露,概不负责。
3.14 客户同意及确认银行集团须按适用规例行事,及银行集团可根据所有该等适用规例及主管当局的要求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银行可:
(a) 调查任何指示、付款讯息及其他向银行提供或经过银行的资料;或
(b) 向相关主管当局报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会客户,亦不需对客户或任何人士负责。
3.15 除非得到银行同意,银行不接受从客户账户调拨资金至非客户同名下账
户的指示。
3.16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将不执行任何超越此文中所列范围以外的任何指示或交易。惟若银行根据或执行任何超出此文中所列范围的任何指示时,此指示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均对客户有约束力。
4. 足够资金
4.1 若有关账户未有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好的信贷额度,指示将不会被执行。惟银行可自行决定在未经客户同意或不经事先通知客户,在即使未有足够资金情况下,仍执行此等指示。客户须对由此引起的账户透支、贷款或授信负完全责任,并在银行要求还款时,将该笔款项连同自贷款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不论是在法庭裁决之前或之后)偿还银行。年利息乃按根据银行不时所最终公布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9%计算及以银行不时合理订定的结息期复合计算利息。
4.2 在不影响上述第4.1条情况下,客户确认银行有权在未经检查客户有关账户有否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好的信贷额度前,可为执行或进行任何指示,发出指令或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若此指示或意图进行的交易已执行或进行,银行有权(但无任何责任)随时不经事先通知客户自行决定发出其他指示或进行其他交易去抵销上述情况下执行的指令或进行的交易,而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亏折或不足应全部由客户承担,银行并有权在客户在银行的任何账户扣除此亏损之数。惟若由此产生任何收益,则将全数归银行所有。银行就此等损失、亏折或不足所发出的书面证明将对客户有约束性和绝对有效,除涉及明显错误外。
5. 交易的通知
5.1 就已完成的所有有关某指定账户交易(除(a)投资账户服务项下的交易,其将受乙部分管辖;及(b)只涉及从同一指定账户项下的相关账户之间的款项调拨或由指定账户拨款至其相关账户或由相关账户拨款至其指定账户的交易之外)而言,银行将于每宗交易完成后的第2个营业日终结前,向客户提供与每宗交易有关的通知( 「通知书」 ),其格式及发出途径将由银行不时决定;银行亦会按月向客户提供账户的月结单( 「结单」 )记录在有关期间内某指定账户项下所作出的交易或其他属该指定账户的数据,除非在有关期间内,该指定账户并无交易或任何收入或开支项目,及该指定账户无任何未清余额。
5.2 若客户在发出有关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规定周期的终止日(视情况而定)后五个营业日(若客户登记的地址位于香港以外,则八个营业日)营业终结时仍未收到通知书或结单,应立即以有关指定账户的签署安排签署书面通知或以银行不时明示同意的其他形式及途径通知银行(「欠收通知书之通知」),而该通知须在发出有关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规定周期的终止日(视情况而定)后十个营业日(若客户登记的地址位于香港以外,则十五个营业日)内实际由银行收悉。
5.3 若银行在发出有关指示的日期或每一规定周期的终止日(视情况而定)后十个营业日(或若客户登记的地址位于香港以外,则十五个营业日)内收到按前述发出的欠收通知书之通知,银行将实时重寄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给客户。
5.4 客户有责任检查每份通知书及结单,若有任何错误或不符,应以有关指定账户的签署安排签署书面通知或以银行不时明示同意的其他形式及途径通知银行( 「不符事项通知」 ),而该通知须在有关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的日期起计九十天内,或在根据欠收通知书之通知重新发出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在重新发出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日期起计九十天内实际由银行收悉。
5.5 若在有关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的日期起计上述九十天内,银行没有收到任何按前述形式及途径发出的不符事项通知,或在此段期间内,客户曾向银行发出任何与该交易任何目标物相关的指示,客户将被视作已正式收悉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并已不可推翻地接纳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内所载的一切事项在各方面乃属正确无误,除涉及明显错误外。
5.6 若银行在通知书或结单(视情况而定)的日期起计九十天内收到按前述发出的不符事项通知,除非引起争议的可能错误或不符能在一个营业日内获得解决,银行有权随时及毋须预先通知客户,行使下述权力:
(a) 若交易涉及货币兑换,(i)将原已贷记进账户的交易款项借记冲销,(ii)将其款项折算回原来货币,折算汇率采用当时银行报出的买入或卖出汇率,(iii)折算后将该款项贷记回原来进行交易时所提款的账户(若款项源自存款账户项下的一笔定期或通知存款,则将折算回的金额按原有存款的条款重新开立定期或通知存款(视情况而定),利率则采用重新存款时银行所报利率)。
5.7 (a) 银行采取上文第5.6条的行动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亏折或差额均全部由客户自行承担(除非有关交易的错误或不符是由银行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佣工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引起)。银行就此等亏损及其金额发出的书面证明将对客户有约束性和绝对有效,除涉及明显错误外;及
(b) 在有关期间内,除了将交易所得款项以原币或转换成另一货币存入客户名下其他账户外,银行有权不准客户将交易涉及之款项提取、交付或买卖。
5.8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银行有权将通知书或结单上的数字以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表达,除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外,其可表达至小数点后多少数字是由银行不时决定,而银行决定时可参考有关货币的当时市场惯例。
5.9 银行可按其不时厘定的收费率就提供结单服务收取费用。银行可在给予客户不少于30天通知下不时收取新收费及更改任何收费。
5.10 客户授权银行从结算账户扣除费用。客户将确保结算账户有足够资金/结存以应付所有应计收费。
6. 服务收费
银行可就服务收取费用,有关收费根据银行不时公布的任何收费表中指定的标准费率计算。惟银行可按银行合理决定,藉第10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途径,给予客户不少于三十天事先书面通知后(但如属非银行所能控制范围内的更改,则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有关收费的金额或计算基础。若客户要求,银行亦会随时向客户提供该等收费表。银行可随时不经通知客户自客户任何账户中扣除费用。
7. 确定性的证据
银行有关任何指示或交易的所有账册及纪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录音带及电子纪录)将对客户有约束力并为在一切法院及就任何事项而言的确定性证据(明显错误除外)。就此而言,经银行获授权人员签署有关就任何指示或交易而言的任何事宜的证明书,除有任何明显错误外,应具确定性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8. 指定号码及途径
客户就任何类型交易可给予指示的号码、网站或任何电讯途径将由银行指定并可随时更改。此等更改将按银行合理决定,以第10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途径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9. 特定条款
9.1 投资账户服务受乙部分的条文所规管。
9.2 任何特定指示或交易须遵守的上述特定条款,均不影响协议书及本甲部分以及规章的条文,并为其补充;倘意义出现歧异,则就特定的交易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尤其是第13.3条),应以上述特定条款为准。
10. 通知及公布
10.1 有关任何服务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银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客户发出。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以信件、于报纸刊登广告或在银行的办事处或网点的大堂内张贴告示或以其认为恰当的其他形式发出。当就任何指定账户以信件形式向客户发出通知或其他通讯时,银行有权将信件寄往最后所知的客户通讯地址,惟若客户就某指定账户指定了一账户地址,则银行可以(但并没有责任)将关于有关指定账户的通知或通讯寄往该指定的账户地址(而并非通讯地址)。
10.2 当为银行行事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当面或透过电话口头通知客户或(视情况而定) 组成客户当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权签字人或该等职员或代理人真诚相信为客户或(视情况而定)组成客户当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一位被授权签字人的任何人士时,该等口头通知或通讯将被视为已正式向客户发出并由客户收到。
10.3 在受制于下文第10.5条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或通讯被视为已妥为送达及已由客户收到的时间如下:(a)若由专人送递,于交付或留置于客户最后通知银行的地址时;(b)若以邮资预付方式邮递,于投寄后48小时(就通讯地址或(视情况而定)账户地址或(视情况而定)综合结单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客户而言,则投寄后7天);(c)若以图文传真发送,于发送时;(d)若以电报发送,于发送后24小时;及(e)若以任何其他电讯方式发出,于发出时。
10.4 在受制于下文第10.5条的情况下,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通讯,若根据协议书所载客户的通讯地址、账户地址、图文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及/或客户不时依据下文第10.6条通知银行的其他地址、图文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送出,将被视为妥为送达客户。
10.5 所有由银行发出的书面通知及通告,在下述情况都会被视为已经妥为有效地通知了客户:(a) 如在报章上刊登,在刊登后第3个营业日;及(b) 如在银行全权决定的办事处或网点的大堂张贴,当已如此张贴连续达3个营业日(但如涉及投资账户服务,则连续达7个营业日)。
10.6 在受制于下文第10.7条的情况下,客户致银行的任何通知或通讯(不包括指示)须以书面作出。该等通知或通讯须以银行的主要营业地点或银行当时决定并已通知客户的其他在香港的办事处或网点注明为收信地址及送
达至该处,或以银行所接纳的其他方式送达至银行,并只限于银行实际接获后才被视为已收到。任何由客户作出关于任何账户或服务的通知或通讯应按适用的签署安排签署,惟若有关通知或通讯是关于更改客户的通讯地址、综合结单地址、联络号码或其他数据,则银行可要求客户的被授权代表人按签署指示向银行发出及签署有关通知或通讯,而该通知或通讯经如此发出及签署后对客户有绝对约束力。
10.7 银行可不时明示同意,在符合银行不时指定的任何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任何由客户向银行作出的通知或通讯(包括关于更改客户通讯地址、综合结单址、联络号码或其他数据的通知或通讯)可以非第 10.6 条规定的方式作出。客户如选择以该等其他方式作出通知或通讯,银行获授权按由任何获授权人以该等方式作出的通知或通讯行事,只要银行真诚相信该等通知或通讯是由获授权人作出。
10.8 送交客户或客户授权代表的物品,运送途中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10.9 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酌情决定按下列条件向客户提供代存邮件服务:
(a) 透过提供代存邮件服务,银行将一直为客户保存所有及任何邮寄物品,直至银行接获客户处置该等物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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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户承认知悉银行提供代存邮件服务的唯一责任,是为客户保存邮寄物品直至接获客户处置该等物品的指示,然后依照该等指示处置该等物品;
(c) 客户须适时领取受代存邮件服务影响的所有物品或给予银行处置指示,否则银行保留权利酌情决定如何处置该等物品;及
(d) 不论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适用规例及银行不时的条款及条件(例如与发现及申报未获授权交易或错误时限有关的问题),受代存邮件服务影响的邮寄物品应被视作于银行或银行代名人接获有关物品当天,或是若非提供代存邮件服务银行就会将物品送交客户的当天(视情况而定)已向客户提供,客户应被视作已得悉该等物品的内容,该些内容将对客户具约束力。
11. 修改
11.1 银行可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随时以任何方式对协议书及/或本条款作出任何程度的修订。有关修订的通知若按上文第10条发出应视为已向客户正式及有效地发出。任何由银行作出对该等条款及条件的修订,于通知客户时立即成为有效及对客户具约束力,惟影响客户的债务或责任的修订只可在向客户发出不少于30天事先通知后才可生效。
11.2 若客户不接受银行提议对协议书及/或本条款的任何修订,客户可在合理的时间内选择终止修订所关乎的指定账户或服务。在此情况下,银行须在客户申请时按比例将任何已就有关指定账户或服务(视情况而定)所预先支付及可独立区分的年费或其他定期收费(如有)退回予客户,所涉及金额微不足道者除外。
12. 代理行及代理人
12.1 银行可使用其自行选择的代名人、保管人、代理行或代理人的服务,以便为客户进行或执行任何指示及处理任何交易,一切风险由客户承担。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倘银行在委任该等人士时已行使了在处理本身业务时所行使的谨慎,银行毋须为任何该等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疏忽或失责承担责任。
12.2 在受限于适用规例的前提下,客户同意、赞同及授权银行可接受及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其处理客户交易所带来或有关之所有利润、回扣、经纪费、佣金、收费、利益或其他好处。
13. 暂停及终止
13.1 若有银行所不能控制的情况需要下,银行可随时不经通知客户将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任何一个或多个指定账户的运作暂停。
13.2 银行有权依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在其认为必须或适当的任何时间,在无需通知亦无需给予任何理由情况下,取消对密码的使用。银行可在向客户发出不少于30天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任何一个或多个指定账户及/或服务(不论是否提供理由),而不影响任何其他指定账户及/或服务的持续性,其应继续受协议书、本条款及适用的规章管辖。
13.3 在不损害第13.1或13.2条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不论协议书及乙部份所载的特定条款及任何其他有关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协议或合同中是否另有规定,银行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立即终止或暂停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任何一个或多个指定账户的运作而毋需给予任何原因或通知:
(a) 任何适用规例上的任何更改,令提供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成为非法;
(b) 客户违反或未能遵守客户于协议书及本条款下的任何责任,而银行认为构成客户方面的重大失责或就有关客户的情况出现关键性不利改变(包括客户的法律地位、资产、财务或业务的状况);
(c) 银行的账目及记录显示,客户的指定账户于最少连续 6 个月期间(或银行不时订明的其他期间)结余为零;
(d) 任何指定账户在运作上或任何服务在使用上出现或似乎出现不正常情况,或银行怀疑任何指定账户或任何服务的使用不遵守适用规例;
(e) 银行就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收到互相抵触的指示;
(f) 银行并不接受对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当时有效的签署安排提出的任何修改建议;
(g) 银行收到由第三者发出对任何指定账户内的存款或其他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申索;
(h) 银行绝对认为客户可能因任何原因失去其于法律上授权任何被授权签字人或获授权人继续操作其指定账户的能力;
(i) 一项要求客户清盘的呈请已经向法庭递交;或
(j) 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被用作或被怀疑用作非法用途包括清洗黑钱﹑贩毒、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或任何适用规例禁止或视为违法或非法的其他行为,或任何主管当局施加的经济或贸易制裁所限制的其他行为。
13.4 客户可按银行不时制订的方法发出书面事先通知,及缴付银行酌情决定的手续费,以终止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惟余下的指定账户及服务应继续受协议书、本条款及/或适用的规章管辖,不应受前述终止所影响。
13.5 为免疑问,所有客户根据协议书及/或本条款及/或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或相关账户或结算账户已招致或现存的债务及责任,应在协议书及/或任何指定账户、服务、相关账户或结算账户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后继续有效。
13.6 指定账户或服务暂停或终止以及(不论是否于上述暂停或终止之后)提取任何现金或财产,不得损害银行结算于上述暂停或终止前根据协议书及本条款由客户或代客户订立的任何交易或招致的任何债务的权利。在上述暂停或终止后,银行可酌情决定取消所有或任何未经执行的指示。
14. 银行的责任
14.1 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由于下列情况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将不负责任:
(a) 所有或任何账户或(视情况而定)任何服务的取消;及/或
(b) 客户的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暂停,或客户的任何指示或命令未能或延迟实施或执行,若因银行控制以外的任何情况或事件而导致的 (不论直接或间接) 或银行按其独有的意见认为会对或可能会对任何适用规例或由任何主管当局施加的任何经济或贸易制裁构成违约或违反;及/或
(c) 对任何指示有误会或误解;
(d) 任何与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有关的银行电话或计算机系统或装置出现机器失灵、故障、中断或不足,任何传送上的阻延、错误或遗漏,或任何超越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内的情况;及
(e) 银行的代名人、保管人、代理行或代理人( 除银行的雇员在其受雇内行事外的行为、错误、遗漏或疏忽。
14.2 除非客户有欺诈或严重疏忽的行为,否则客户毋须为由于根据任何指示而作出的未经授权的交易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损失而负责,也毋须为由于银行或任何银行的职员或雇员的伪造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或在银行没有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及技巧来处理指令的情况下,客户毋须因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户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佣工)
的伪造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15. 客户的弥偿责任
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客户承诺保障银行不受损害,并承诺对银行由于下述情况的发生而令银行招致的所有行动、诉讼、追索、负债、损失,以及所有由银行合理地产生的合理成本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作出补偿:(a) 客户在履行其于协议及/或本条款下的承诺及责任时出现任何违约或失责;或 (b) 在客户交付或代表客户交付的协议及/或本条款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证明书)中,客户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陈述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时是或已经证明是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c)在任何交易或由银行签订或由银行于任何服务项下提供任何合约。本弥偿责任应在任何指定账户或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16. 抵销及留置权
16.1 当有本条款项下或任何交易项下客户到期的款项未付,或当客户违反任何协议书或本条款项下的条文,银行除享有法律赋予的一般留置、抵销或其他类似权利外,可于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客户:
(a) 动用客户于银行设在任何地方的办事处或网点以任何货币所开立的账户(不论是支票、储蓄、定期、通知或存款账户)内的结存余额(不论是否已到期);及/或
(b) 抵销银行所欠客户(或其中一人)之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交易所引起的债务(不论是实际的或是或然的债务),用以清还客户(或其中一人) 由于任何指示或交易而引起对银行的全部或任何债务,不论是以客户名义或客户与其他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之任何未交收合约所导致的债务(不论属实际的或是或然的债务),为此,银行可以其所公布及决定的适用兑换率将所有或任何部份的结余或债项折算成进行上述运用或抵销时必需的货币。
16.2 若有任何根据本条款或任何交易到期应付之款项而未付,银行可保留所有或任何以客户名义存放或因其他原因在银行手中的贵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资产,不论这些物品处于何处,不论这些物品是否属保管或其他任何性质管有。银行并可将上述物品或其任何部份售卖及/或处置,价格和条件将由银行合理地决定,不论其是通过公众拍卖、私人协商或投标,由于出售所引起客户之任何损失,银行将不须负任何责任。银行可聘请代理人及经纪进行此等售卖,并将净收益用于抵偿客户根据本条款或任何交易所欠银行的债务。
16.3 客户现同意及确认,若在任何时间及因任何原因,银行决定其受任何适用规例的要求而需对任何银行对客户的应付款项作出扣减或不予支付(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为第三方或其他人士作为代理人),银行有权作出该等扣减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客户同意,亦毋需知会客户。银行毋需就该等扣减或不予支付而增加任何付款﹑
赔偿客户或就客户因而招致的损失负责。银行就该等不予支付或扣减在适用规例下的适用性所作出的决定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而在银行作出该决定之前,银行拥有绝对的酌情权去将任何该等款项存入杂项账户或其他账户及/或以银行认为适合的方式保留该等款项。
17. 被授权签字人、签署安排、获授权人及印鉴号
17.1 在受制于第 10.7 条的情况下,指定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当该等人士按有关签署安排签署)有全权代表客户与银行处理关于有关服务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事务,或就该等事务向银行发出任何性质(无论是常设或其他形式)的指令、命令或指示及/或就该等事务与银行订立各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a) 结束该指定账户或终止任何于该指定账户项下的服务;
(b) 更改该指定账户的账户地址(如适用);
(c) 更改该指定账户的任何相关账户或结算账户;及
(d) (若以有关签署安排的最高授权模式签署的话)选择或重选有关密码;
但不包括:
(i) 申请开立任何新的指定账户;
(ii) 更改被授权签字人及/或其签字式样或有关的签署安排;及
(iii) 更改客户的通讯地址、综合结单地址或联络电话或其他数据,或更改被授权代表人及/或其签字式样或有关的签署指示。
17.2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或除协议书另有规定者外,被授权签字人及/或其签字式样及/或签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及/或有关开立新指定账户的任何申请,仅在下列情况下方可生效:
(a) 银行已收到(i)若客户为有限公司,经核证为真实的客户董事决议案摘录;及(ii)于任何其他情况下,形式及内容令银行满意并妥获客户授权的书面指示,表示要求银行作出有关更改或批准有关申请;及
(b) 银行同意使有关更改或申请生效。
17.3 除非银行与客户之间以书面另行协议,否则指定账户的任何一位拥有最高授权模式的被授权签字人应为该指定账户的获授权人。客户谨此确认其已妥为并充分考虑作出该委任的风险,包括该被授权签字人具有甲部分第10.7条及第17.4条中列出的权力
17.4 尽管客户就指定账户已指明任何签署安排,客户如选择(但必须获得银行同意)透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不具客户签字的方式发出进行交易的指示,银行获授权执行由任何获授权人透过该等方式单独发出的指示,只要银行真诚相信该等指示是由获授权人发出。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将会在接纳该等指示前核实密码。为免生疑问,指示若以其他方式发出,签署安排应继续适用。
17.5 银行可全权决定为客户编制一个或多个印鉴号。每一印鉴号代表一组协定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有关签署安排。在受制于银行全权决定的情况下,该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可由客户特意指定,或由客户以参考任何现存的账户或服务所适用的一组被授权签字人及有关签署安排来指定。
如以上述后者的方法来指定,客户将被视为已经采用了有关的印鉴号于该现存的账户或服务上。
17.6 在受制于银行全权决定的情况下,客户可以以选用其某一个印鉴号的方式来指定任何指定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为免生疑问,在此情况下,适用于有关的指定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将会是有关印鉴号所代表的一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
17.7 对一个印鉴号项下被授权签字人、其签字式样或有关签署安排的任何有效变更,将会适用于采用该印鉴号的所有指定账户。为免生疑问,所有采用其他印鉴号的指定账户都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而且终止或停止采用某一个印鉴号的任何指定账户都不会影响其他采用同一个印鉴号的指定账户。
17.8 在受制于银行全权决定的情况下,尽管多于一个指定账户可能在同一份文件或协议下订立,客户仍可对每一此等指定账户指定采用不同的印鉴号。
17.9 倘任何指定账户( 「有关账户」 )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有关签署安排被指定为与另一账户或服务( 「参照账户」 )相同,则若参照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或其签字式样及/或有关签署安排有任何变动,有关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其签字式样及/或有关签署安排将作出相应的改动而毋须另行知会客户,惟参照账户的结束不会影响有关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的持续性或效力。
17.10 就任何指定账户而言(除密码的选择或重选外,这需要签署安排的最高授权模式),如其签署安排将以两种或多种模式的授权组成,所有模式及任何一种模式的授权将同样有效作为该指定账户的签署安排。
17.11 在受制于银行全权决定的情况下,尽管指定账户可能在单一文件或协议下订立,各指定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有关签署安排将被银行独立处理,以致任何指定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或签署安排如有任何改动,将不会影响其他指定账户。
17.12 客户同意于任何时间追认由任何或所有被授权签字人根据上述第17.1条作出及发出的所有行为、作为、指令、命令或指示,并且承认上述各项于任何时间皆对客户具约束力。
17.13 被授权签字人具持续权限及权力根据上述第17.1条与银行交涉,除非及直至银行实际上收到客户按上述第17.2条的特定形式并妥为签署的具相反意图的通知书,并且银行已通知客户其接纳该通知书或已实际接纳该通知书并据其行事为止。
17.14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规定,客户同意及承认,银行具绝对权利随时未经事先通知或给予任何理由而不予接纳所有或任何被授权签字人的任何命令、要求或指示。
18.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香港法律适用于协议书及本条款以及所有交易。香港法庭对由此引起及有关之一切纠纷及索赔的裁决、执行及判定,均有非专属管辖权。
19. 文本
本条款的中文本只供参考。如与英文本有歧异,以英文本为准。
19A. 投资
19A.1 假如银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银行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条款的其他条文,其他适用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特定条款,或任何其他银行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银行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第19A.1条款的效力。
注:“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本第19A.1条不适用于属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或获豁免法团专业投资者的客户。
19A.2 就第19A.1条而言,客户明白:
(a) 银行将仅考虑客户已向银行披露或银行本应知悉的与客户有关的情况;
(b) 银行不会考虑客户在银行以外持有的投资
(除非客户已明确地向银行披露该等投资);
(c) 银行对客户作出的任何投资的结果或表现不作任何陈述及保证;
(d) 若客户未向银行提供最新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则银行对任何招揽或建议行为是否合适的评估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e) 银行可能会向客户提供由银行或他人准备,关于投资和投资策略的一般资料或一般说明(包括银行客户可普遍得知的市场评论、研究和/或投资构想)。除非经银行以书面明文确认,否则上述资料一概并非个人化的资料,也并非在任何方面为客户度身定做以反映其特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或投资目标;
(f) 当客户指示银行订立某项交易,客户是根据下述基础作出指示:(i)客户已小心衡量过银行所提供的有关任何交易的任何数据(不论是否度身定做)(包括对该等交易的风险和特点的说明);(ii) 客户满意银行所提供与该项交易有关的数据(如有)(包括对该项交易的风险和特点的说明);及 (iii) 客户曾有机会提问并寻求独立意见;
(g) 如果客户不明白银行提供的任何数据(不论是否度身定做),客户必须迅速地通知银行;
(h) 在受限于适用规例的前提下(除非适用规例另有要求),除非与银行书面约定,否则银行不承担任何与客户投资的表现或监察有关的责任;
(i) 在受限于适用规例的前提下(除非适用规例另有要求),除非与银行书面约定,否则银行将不会就客户账户内的投资决定及/或处置持续地给予意见;及
(j) 在受限于适用规例的前提下(除非适用规例另有要求),除非与银行书面约定,客户有责任充分了解市场价格和状况及其对客户所持有的任何投资的影响。
19A.3 在银行未就任何投资产品向客户进行招揽或建议或提供意见的情况下除与银行另行约定,或适用规例允许的情况外),客户确认银行没有,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理行也没有代表银行向客户提供任何有关该等产品的意见。
20. 其他事项
20.1 在任何时候,若按照某一地方的法律,本条款中任何一条款在任何方面变成不合法、无效或无约束力,其他条款仍然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此外,此等条款在其他地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约束力亦不受影响。
20.2 本条款以及银行在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不得在任何方面被放弃、更改、修改或修订,除非该等放弃、更改、修改或修订以书面记录及由银行其中一位获授权人员签署。银行延迟提出、行使或执行或不提出、行使或执行本条款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或任何单一次或部份行使或执行在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均不会构成放弃或妨碍对该等权利、权力及补偿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行使或执行。给予客户或他们其中任何人士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延期或宽限,均不会免除或解除客户在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责任。本条款赋予银行的权利、权力及补偿可累积,及不影响银行根据法律或其他安排可得到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及补偿。
20.3 客户在本条款项下应缴付的所有款项,须直接向银行缴足,并毋须负担现时或将来的税项、征税、进口税、关税、收费、费用或预扣税,亦无抵销或反诉或任何限制、条件或扣款。若任何适用规例要求客户缴付任何扣款或预扣税,客户须尽快向银行缴付附加款项,使银行收取的净额数目犹如没有该等扣款或预扣税的全数。在本第20.3条项下缴付的任何附加项款将视作协定赔偿金,而非利息。
20.4 本条款对客户的继任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0.5 客户谨此保证及声明:
(a) 如客户属有限公司,客户已根据客户成立或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正式组成及有效存在,并有权订立协议书及进行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交易及活动,如客户属法人的团体或不属法人的团体(除有限公司外),客户已根据客户成立地点的法律正式组成及有效注册和存在,并有权订立协议书及进行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交易及活动,但须受制于以书面通知银行的任何投资限制,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协议书及客户在本条款项下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及活动均构成及将构成对客户具法律约束力及可予强制执行的责任;
(b) 为使本条款项下客户的责任均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按其条款执行的一切必须的行动、条件及事宜均已按所有适用规例及(如适用)客户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其他组成文件完成、履行及严格遵守;及
(c) 银行所获提供以方便提供及/或维持服务的所有数据,均属真实、完整及最新的资料。该等资料如有更改,客户须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而银行有权将银行最近期记录的数据视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数据。
20.6 在未得到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将本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利益转让。而该书面同意的出具与否,则由银行自行决定而毋需给予任何理由。
20.7 客户明确承认知悉:
(a) 外汇市场见反复,而价格波动可带来损失;一切交易将被视作由客户根据客户自行的判断及考虑而达成,且一切风险概由客户自行承担;及
(b) 银行毋须就客户与银行的任何雇员、代理行或代理人之间的私人买卖、合约、交易或关系负任何责任。为免生疑问,银行不允许客户与银行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理行之间进行任何私人买卖。
20.8 银行有权聘用收账代表以收取客户在本条款项下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项。客户在此已被警告,客户须全额赔偿银行在聘用收账代表时所合理地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及开支。
20.9(a) 客户同意及确认客户将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其需按签署安排签署)通知银行客户的数据、名称、地址、联络电话、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的任何更改。
(b) 客户确认客户已注意到及将注意到由银行发出,且张贴于办事处或网点的大堂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客户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的通知(「通知」,包括不时经修订的通知)的内容,并同意为使银行能为客户开立或延续账户及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及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需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数据。客户进一步授权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等可按通知内列出的用途使用其数据,并知道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等会将客户的资料保密,但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等可能会将有关资料提供予通知内所列明的人士,或为使用于通知内所指的用途,或为遵守对银行及其关联公司等有约束力的适用规例而向其他人(包括收账代表及资信调查机构)作出披露。银行有权向任何主管当局,或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例或根据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等现在或将来与任何主管当局作出的协议或安排(不论是本地或外地的政府﹑监管﹑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我监管或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行业团体或组织,亦不论是法律施加或银行或任何其关联公司为保障其在该等司法管辖区或与之有关的财务﹑商业﹑业务或合法的权益而承担的),银行或上述人士有责任向其提供及披露上述数据的任何人士提供及披露关于客户或交易的数据。银行有权接触客户的雇主(如适用)、银行、咨询人或其他人士以收集,或交换任何数据及为核实客户的资料,将银行收集到的资料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作出比较。银行有权使用比较数据后的结果作出任何行动,而该等行动对客户的利益或会有不利的影响。客户亦同意其数据可能会被传送于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客户知悉银行在中国成立了业务后勤中心(「中心」)为银行提供服务支持,该中心是由银行全资附属公司(于中国注册)负责管理。中心所负责的基本上属于涉及人力密集或规范性的简单数据处理工序,银行将继续就此等工序及客户资料的保安和保密负全责。至于中心负责提供服务支持的工作人员,亦必须向银行作出严密承诺,确保客户数据绝对保密。所有客户数据,除非基于适用规例的规定,或按银行本条款中所列明的人士及用作本条款中所指定的用途,否则绝不会向第三者作任何披露。客户所有账户及所有服务的运作将维持不变。
20.10 客户确认及保证,就任何向银行提供而与第三者(包括客户的任何被授权签字人﹑获授权人﹑股东﹑董事或有关联人士)有关的资料,客户经已取得该第三者的同意,将其数据以本第20条列出的目的向银行提供并向本第20条所述的人士作出披露。
20.11 如以下事项发生任何重大变更,银行将通知客户:(i)
银行的全名或地址,银行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持牌或注册身份或银行的CE编号;(ii)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或(iii)客户须向银行支付的酬劳(或其支付基准)(例如佣金、经纪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或费)。
20.12 如果银行向客户提供有关衍生产品的服务:(i) 银行将按照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有关该衍生产品的规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 及(ii) 银行将提供(如适用)详细解释收取保证金的程序及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
20.13 第20.11条和第20.12条不适用于属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或获豁免法团专业投资者的客户。虽然银行可能向属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或获豁免法团专业投资者的客户提供此类信息,但银行并没有责任这样做。
20.14 若银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任何报价,银行有权不时决定报至小数点后多少个数字,而银行决定时可参考有关货币当时的市场惯例。
20.15 因本条款而引致或有关的责任,客户必须准时履行。
20.16 第三者权利并非本条款一方的人无权根据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款或享有任何条款中的利益。除客户及银行外,任何人均没有强制执行本条款的权利。
附表一
以下电汇方式汇出汇款须受下列条款制约:
1. 除银行另行同意外,银行只接受如下指示:
(a) 汇款至收款银行由同一客户名义开立的账户,若(i)该收款银行为银行所同意接受,及(ii)该指示已预先以书面指示(须以银行接受的格式) 交予银行,说明收汇账户号码;或
(b) 汇款往银行同意接受之收款银行,供客户亲自前往收取。
2. 银行可以显白的语文、密码或密押形式传输指示予收款银行而风险由客户独自承担。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对任何延误、误会、误解、错误、疏忽或其他传送指示的失误,概不负责。
3. 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因延误付款、错误、遗漏或其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的失误所引致的损害及损失,概不负责。
4. 所有因执行交易由银行合理地产生的合理费用,均付客户账。客户承诺偿还银行及其代理银行任何合理地产生的合理费用。银行可不须事前通知或取得客户同意,自客户任何账户中扣取此等费用。
5. 若银行认为基于操作情况需要,银行保留权利限制汇款目的地及经由客户指定地之以外地点提取汇款。
6. 就所有根据指示而叙做的涉及对外电汇交易,银行会向客户按甲部分第5条发出通知书,而甲部分第5条的所有规定将适用于此通知书。
乙部分:投资账户服务
投资账户服务受下列条款及条件约束:
1. 定义及阐释
1.1 除非文意另有指明外,在本乙部分中:
「债务票据」指根据投资账户服务银行不时愿意买卖或处理的任何种类的存款证、债券、票据、汇票或其他债务票据,并包括其任何单位、股份或部分以及从其衍生的任何利益、权利或财产。
「投资账户」指以客户名义在银行开立用以代客户持有每种投资产品的每一个账户;为免生疑问,每一投资账户均属指定账户之一。
「发行人」就任何投资产品而言,指有关投资产品的发行人(包括其获授权代表)。
「经理」就任何投资产品而言,指有关投资产品的经理(包括其获授权代表)。
「投资产品」指根据投资账户服务银行不时愿意买卖或处理的任何债务票据。
「结算账户」就某投资账户而言,指以客户名义于银行开立并由客户指定用于结算交易及作出与该特定投资账户有关的付款的每个账户。
1.2 除非另有说明,当提及的「条」时是指本丙部分乙的条款。
1.3 除另行规定者或除主旨或文义不相乎者外,在甲部分所阐释的一切词句
在本乙部分中将具相同意义。
2. 服务
2.1 银行可酌情决定(但无责任)向客户提供下列服务:
(a) 处理与债务票据有关的指示(包括购买、获取、认购、出售、赎回、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债务票据的指示)并提供有关服务;
(b) 按银行不时合理订明的条款及条件,处理与投资产品有关的指示;
(c) 依照指示就投资产品与客户或代客户订立任何协议或合约;
(d) 依照指示处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客户的投资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e) 保管客户的投资产品,或为客户的投资产品安排保管,并遵照所有适用规例将投资产品登记在客户、银行保管人、代名人或其他人士的名下;
(f) 如客户的投资产品以银行、银行保管人或代名人的名义登记,向客户提供该等投资产品有关的信息、通知及其他通讯,并依照指示认购、取得、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由该等投资产品产生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或享有权;但如银行并未收到指示,银行将不会采取行动,在此情况下,关乎投资产品的有关行动或事件的任何默认选项将会自动适用;
(g) 依照指示就客户的投资产品代客户要求、收取和接受任何利息、股息、回报、增值、分派或其他利益,及在银行收到可实时动用的款项后,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将款项 (扣除银行合理引致的及金额合理的成本和开支) 尽快存入结算账户;
(h) 依照书面指示在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期满或赎回时,代客户收取任何赎回款项及其他付款,并于收款后交回投资产品,及在银行收取可实时动用的款项后,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将款项 (扣除银行合理引致的及金额合理的成本和开支) 尽快存入结算账户;
(i) 依照指示将投资产品的所有权文件及其他文书交付客户或按客户的指示交付,风险由客户承担;及
(j) 提供与上述服务附带或连带的服务。
2.2 银行有权并获授权(但无责任)在未给予客户进一步通知或未获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及在任何适用规例的规限下,为提供服务采取银行认为适当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a) 将客户的指令与其他人士(包括银行其他客户或雇员)的指令总合,并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分配投资产品;
(b) 视客户的投资产品为可互换,并将它们与银行其他客户的投资产品汇集。假如银行各客户存于银行或任何保管人或代名人的某一发行、类别、公司或货币单位的投资产品于汇集后基于任何原因失去或变成未能交付,该等投资产品减少了的总数或总额须由被汇集投资产品的所有客户按比例分担;
(c) 就保管客户投资产品,银行有权酌情与任何保管人或代名人订立银行认为合适的任何安排或协议,而客户须受保管人或代名人的运作程序及规定约束;
(d) 将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交还客户,但投资产品序号或识别毋须与银行原来收取的相同;
(e) 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而拒绝接受任何投资产品寄存,并将任何投资产品归还客户;
(f) 按银行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或建议行事,但若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毋须对彼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g) 如任何适用规例规定必须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按当时市场状况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投资产品;
(h) 代客户预扣及/或支付就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应付的任何征税或税项;
(i) 在任何投资账户基于任何原因被结束时,用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投资产品归还客户,风险和开支由客户承担;及
(j) 概括而言,作出与提供服务所需或附带的所有行为及事情。
2.3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银行有权并获授权:
(a) 遵从要求银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所有适用规例;
(b) 参与并遵守监管银行业、证券及/或其他业务操守的任何机构,以及任何提供中央结算、结算、托管、寄存及类似服务或设施的系统的规则和规例,但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毋须对任何该等机构或系统的经营者或经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c) 依照银行正常业务惯例和程序行事,并只在银行认为实际可行及合理的情况下接纳或执行指示。银行保留权利在银行认为有合理理据的情况下,订明有关执行或拒绝执行任何指示的任何条件;及
(d) 以任何货币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支付任何付款,并为此目的按银行所报及最终决定的适用汇率,将任何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2.4 银行有权订明及改变在本乙部分下银行不时愿意处理或办理的投资产品的种类及每种投资产品范围内的选项。银行如决定不继续处理或办理任何投资产品,银行毋须进行任何该等投资产品的任何进一步买卖,并有权代客户持有任何该等投资产品直至到期。
2.5 本条款不会向银行施加为客户提供任何投资建议的责任或承诺,亦不得被诠释为向银行施加任何该等责任或承诺。
3. 指示
3.1 在不损害本条款的任何其他条文下,除非符合所有下列条件,否则银行保留权利拒绝执行任何指示:
(a) 在任何营业日银行订明的时段内(包括任何截止时间),银行实际接获指示;
(b) 指示符合银行不时合理订明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额、数量及/或其他限制;
(c) 有关结算账户中有足够资金或有关投资账户中有足够投资产品以结算按指示进行的交易;
(d) 客户已向银行提供执行指示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书或文件;及
(e) 银行合理订明的任何其他条件。
3.2 所有涉及任何投资产品的指示和交易均受有关投资产品的组成文件、销售章程、销售说明书或其他销售文件所规限。
3.3 银行如作为客户代理人进行买卖,客户承认知悉:
(a) 银行获授权向客户有意买卖的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经理,为买卖投资产品目的而披露任何与客户、投资产品、投资账户及结算账户有关的资料;
(b) 银行无权代表有关发行人或经理接纳任何投资产品的买卖申请;
(c) 银行接获代客户作出申请的任何指示,不等同有关发行人或经理已接纳该申请;及
(d) 银行无责任确保有关发行人或经理接纳任何申请,或是将拒绝任何申请的决定迅速通知银行。
4. 交易结算
4.1 除非银行接获相反指示,否则银行有权将银行代客户收取的任何投资产品存入有关投资账户,及从有关投资账户提取任何投资产品,以结算任何交易。
4.2 除非银行接获相反指示,否则银行有权将银行代客户收取的任何交易收益或其他付款存入有关结算账户,及从有关结算账户提取任何款项,以结算任何交易或履行客户任何其他付款责任。
4.3 为结算代客户进行的交易,银行获授权鉴于适用于投资产品的任何交易程序、当时市场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实施下列各项:
(a) 将银行认为适当的投资产品数量预留于有关投资账户内,或是将银行认为适当的资金预留于有关结算账户内;
(b) 自银行认为适当的开始日期及期间内,将该等预留的投资产品或款项扣起(但不会支付利息);及/或
(c) 在银行认为适当的时间,向有关人士交付投资产品或支付款项以结算交易。
4.4 银行并无责任按上文第4.1或4.2条存入投资产品,除非银行已收取该等投资产品及客户亦已完全履行结算有关交易的责任和全数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合理及合理地产生的任何与交易有关的佣金、经纪佣金、费用、收费和开支。银行在收到可实时动用的投资产品后,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将其存入有关投资账户或有关结算账户。
4.5 为免生疑问,银行获授权从每宗交易的任何收益中扣除客户就该宗交易所合理地产生的所有合理的佣金、经纪佣金、费用、收费及其他开支以及客户就该宗交易应付的所有征税、税项及征费,并将余款存入有关结算账户。
5. 价格及报价
5.1 每宗交易的实际买卖价,须在进行交易之时,依照投资产品的任何适用交易程序或市场惯例或常规决定。
5.2 银行可以(但无责任)应客户要求就任何投资产品报价。由银行或其代表(不论是否应客户的要求)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所报出的任何价格仅作指示性及参考之用。除非经银行明确确认,银行并无责任按任何所报出的价格进行任何交易。
6. 成交单据、账户结单及收据
6.1 在适用情况下,银行应依照并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时限内将与交易及投资账户有关的成交单据、账户结单及收据交付客户。
6.2 客户应检查和核实列载于每份成交单据、账户结单及收据上的资料。除非客户在接获成交单据或收据后7天内,或是在接获账户结单后 90 天内给予银行书面通知,向银行声称有任何错误或遗漏,否则客户须接纳各成交单据、账户结单及收据为正确,并受其约束。在任何其他方面,银行的记录均为最终凭证,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但有明显错误者除外)。
6.3 假如客户未能于通常收到成交单据、账户结单或收据的期间内接获任何成交单据、账户结单或收据,客户有责任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假如银行在任何成交单据、账户结单或收据的日期后 90 天内未有接获客户尚未收到彼等的通知,则客户将被视作已收到该等成交单据、账户结单或收据。
7. 费用及开支
7.1 与投资产品及/或交易有关而应付的所有税项、征费及征税,及银行为提供服务(包括执行银行任何权利)而合理引致及金额合理的所有佣金、经纪佣金、费用及开支,应由客户承担。
7.2 有关任何标准佣金、经纪佣金、费用、税项、征费、征税、收费及开支的资料,客户可向银行索取。
7.3 银行获授权于任何时间从有关结算账户扣除及/或支取客户应付的任何佣金、经纪佣金、费用、税项、征费、征税、收费及开支,而毋须事先通知客户。
8. 客户资料
客户谨此明确同意,在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当局或交易所为任何目的提出要求时,或在任何其他人士为使银行可完成任何投资产品的买卖或与之有关的交易而提出要求时,银行可向上述各方披露客户是所有或任何投资产品的实益拥有人,以及上述各方所要求有关客户、投资产品、交易及/或投资账户的任何其他详情,而毋须事先通知客户或获客户同意。此外,如银行要求,客户须立即向银行提供形式令银行满意的书面确认,确认客户是投资产品的实益拥有人,并列明任何该等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当局或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详情。尽管任何投资账户或协议书终止,本第8条仍继续有效。
9. 客户保证及确认
9.1 客户声明及保证:
(a) 客户应对客户拟买卖的投资产品自行作出调查及评估;及
(b) 在买卖投资产品前,客户应阅读关于投资产品的任何最新产品说明、组成文件、销售章程、销售说明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及财务报告及账目,并且就投资产品在法律、监管、税务、业务、投资及金融各方面的影响咨询本身的顾问及因应客户的投资目标、经验及财政状况仔细考虑投资产品是否适合客户。
9.2 客户确认及同意:
(a) 提取或转让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须受银行合理订明的程序及条件所规限;
(b) 赎回任何投资产品或支付任何投资产品的利息或其他利益,完全是该等投资产品发行人的责任,并且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就任何发行人的任何延迟或未能赎回任何投资产品或支付任何利息或利益,银行毋须向客户负责;
(c) 赎回任何投资产品时应付予客户的款项,未必相等于投资产品的面值;
(d) 银行不能担保由第三方提供关于任何投资产品的任何组成文件、销售章程、销售说明书或其他销售或市场推广文件内的任何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e) 就任何投资产品的表现或盈利能力或客户作出的任何投资的回报,银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f) 银行其他客户可能不时持有与客户类似的投资组合;
(g) 银行可为本身的利益或为其他客户的利益,买卖投资产品;
(h) 银行可与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有银行往来或其他财务关系,而银行的人员、董事及雇员亦可能担任该等发行人的人员、董事及/或雇员;
(i) 银行可为客户的利益与银行集团内任何其他成员及/或银行任何代理人订立任何交易,银行可于任何该等交易中拥有权益,并且毋须就由此等权益产生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客户交代;
(j) 除非另行通知客户,银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根据本条款代客户进行交易,并且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就任何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经理或彼等各自的经营者、代理人及/或代表的行为、失责、遗漏、不遵行、不履行、延迟、欺诈或疏忽,银行毋须负任何责任(不论是按合约法或侵权法,或是按法律或衡平法的责任);及
(k) 在执行指示时,银行及银行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可用主事人身份与客户进行交易,并可进行银行或银行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于其中拥有重大权益或与它对客户的责任有潜在冲突的交易。但银行须确保,该等交易的条款,对客户而言实质上不会逊于如果银行或银行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并非交易主事人的情况下,或在该等重大权益或潜在冲突不存在的情况下所进行交易的条款。银行及银行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有权为本身的利益,保留从或因该等交易及/或任何关连交易而获得或收取的任何利润、佣金、报酬及/或其他利益,而毋须为此向客户交代。
10. 豁免责任
10.1 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因银行合理控制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银行未能或延迟履行责任或提供服务,银行毋须负责,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改变、市场干扰或波动、暂停交易、火灾、台风、天灾、不可抗力事件、暴乱、罢工、停工、战争、政府管制、限制或禁制、外汇管制、任何有关银行、金融机构、经纪、交易所、结算所或政府未能履约、无偿债能力或清盘、任何设备发生技术故障、机能失常、损坏、干扰或不足及电力故障及停电,不论上述事件在香港或海外发生。
10.2 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银行毋须负责因为或有关投资账户或任何投资产品而应付的任何税项或征税,亦毋须就投资账户内任何投资产品失去的任何增值机会或该等投资产品减值而承担责任。
10.3 将投资产品存放于银行或银行保管人或代名人的风险,由客户单独承担。
10.4 银行不会因提供服务而成为客户或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的受托人,除了以银行的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投资产品而言,银行的身份仅为被动受托人。除本条款所列者外,银行对客户的投资产品并无任何其他责任。
10.5 银行无责任检查或核实任何投资产品的拥有权或所有权的效力,并且在银行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的情况下,对拥有权或所有权的任何欠妥亦毋须负责。
10.6 银行无责任确定任何投资产品有否限制由外国人士拥有或拥有人的国籍,又或者任何投资产品是否获准由外国人士拥有。
11. 限制承诺
客户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让、按揭、质押、抵押客户就银行为客户利益持有的任何投资产品所持有或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权益及索偿,或就上述各项制造或容许产生或存在任何留置权、保证或任何性质的其他形式的产权负担。
12. 终止
在不损害本条款的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客户可给予银行不少于30天事先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所有或任何投资账户。
13. 进一步保证
客户须按银行要求,就提供投资账户及/或服务的目的或有关银行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利、权力及补偿,签立银行认为适合的文件及作出银行认为适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递交及提供任何适用司法区的任何税务当局要求银行或银行的任何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签署、递交的任何报税表、表格、证书或其他文书及/或提供任何数据或文件)。
14. 语文
协议书及本条款适用于投资账户服务的所有条文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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